火灾调查“三多”现象成因及对策(一)

火灾调查“三多”现象成因及对策(一),第1张

火灾调查“三多”现象成因及对策(一),第2张

近年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中普遍出现“三多”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是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不明认定增多;二是申请火灾原因重新鉴定,火灾事故责任和直接财产损失增加;三是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诉讼、信访、投诉数量增加。但是,公安部分工规定火灾、火灾事故的刑事处理工作由公安消防机构承担后,对消防工作人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社会对消防工作的号召和要求入手,结合当前消防工作的实际情况分析,就新形势下如何加强火灾调查工作谈一些初步看法。
1。新形势下火灾调查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1)从火灾原因来看,火灾原因越来越复杂,调查难度加大。火灾原因越来越复杂,调查难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开火机制复杂。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大量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被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由于各种限制,消防人员在短时间内还不知道一些火灾引发机理。虽然当地的专业人员可以用来支持火灾调查,但总的来说,随着火灾原因的复杂性,火灾调查变得更加困难。
二是纵火案件增多。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经济建设、改革发展过程中,局部社会矛盾纠纷增多,一定程度上导致放火案件增多。虽然纵火案由公安刑侦部门侦破,但前期火灾调查工作仍主要由公安消防机构进行。很多纵火案件案情复杂,关键证据和情节难以及时固定和查证,对火灾侦查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总之,以上客观因素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火灾原因增多,责任不清。
(2)从火灾当事人、保险、新闻等人员和部门来看,对火灾调查的要求与日俱增。
首先,各方对准确和及时查明火灾原因的要求迅速增加。随着全国普法的深入和“依法治国”方略在全社会的宣传实施,群众的法律意识迅速增强,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观念明显增强。火被扑灭后,他们觉得不吉利,不问起火原因,认为自己做错了事,受到神灵惩罚的想法基本消除了。取而代之的是,大部分受灾户在火灾扑灭后,急切地向公安消防机构查询火灾原因,密切关注火灾调查的方方面面和调查人员的一举一动。如果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所说的话与结论不符,他们就会提出问题。甚至一些损失较小的火灾,需要查明原因,出具火灾原因证明,工作量也会相应增加。不仅是受火灾影响的家庭,一些因火势蔓延而造成灾难的人也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及时准确地查明火灾原因,以追究火灾责任人的责任,获得民事赔偿。一旦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与他们的观点和利益不符,他们会提出重新认定。如果他们对重新认证不满意,他们可以请愿和上诉。总之,今天,群众的法律意识在迅速增强,保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在加深。如果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调查工作没有得到相应的加强,就会直接造成“三多”现象中的后两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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