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辅导:停产整顿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辅导:停产整顿的规定,第1张

安全生产法辅导:停产整顿的规定,第2张

三。关于停产整顿的规定
煤矿安全监察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必须采取断然措施,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特别规定》比以前做了更明确、更严格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及时消除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煤矿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消除隐患。
(一)停产整顿
1。存在法律禁止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是煤矿重大、特大事故的直接原因,属于违法行为范畴。因此,凡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煤矿,都有义务予以消除或整改,不得继续生产。
2。发现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
及时发现煤矿重大生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是煤矿企业的法定义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煤矿应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其目的是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发现而未发现煤矿自身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也要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责。发现重大隐患和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煤矿消除隐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
3。一旦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停止生产,消除隐患。这就突出了法律的时效性,即煤矿自己发现的必须立即淘汰,不得延误,不得在生产期间淘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发现的,必须立即下达停止整改指令,提出整改内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
(二)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
《特别规定》对煤矿停产整顿期间的监督检查采取了以下两项措施:
1 .暂扣证照
部分煤矿被责令停产整顿,但仍持证照非法生产,或停而不改,或不停地改。为了暂时吊销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的法定许可证,《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由发证部门暂时吊销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
2。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检查
有关人民政府作为监管主体,对其所在地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负有监督检查的职责。因此,《特别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煤矿停产整顿期间,有关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这里需要把握两点。一是明确监督检查的主体是有关人民政府。第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特别规定》之所以没有规定具体措施,主要是考虑到各地的不同情况。不管采取什么措施,只要合法有效,都能因地制宜。
(三)停产整顿后的整改复查
为了防止“连续整改”或走过场,必须对整改过程和复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确保整改质量。
1。接受复产
《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应当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规程;整改后要求恢复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恢复生产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验收。”这里强调三点:一是必须制定包括整改措施和安全技术要求在内的整改方案;二是要求整改后恢复生产的,煤矿必须申请验收;三是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在法定期限内组织验收。
2。受理后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特别规定第11条规定了三种处理措施。一是验收合格后,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有关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煤矿方可恢复生产。二是验收不合格的,由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3.被责令停产整顿的煤矿擅自生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在法定期限内多次发现重大隐患的,应当关闭。《特别规定》规定,短时间内反复发现重大隐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提请有关人民政府关闭该煤矿。发证部门立即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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