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辅导: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安全生产法辅导: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第1张

安全生产法辅导: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第2张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为了保证行政处罚活动的合法和适当,规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防止行政违法和滥用行政处罚权,切实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利,行政处罚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五项权利。
1。陈述权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行政相对人有权如实陈述与行政处罚有关的事实和情况。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告知并保障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剥夺或者妨碍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
2。答辩中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给予的违法事实的认定、证据的提取、适用的法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有异议的,有权进行答辩并提供证据,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调查核实。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对行政相对人申辩的事实、证据和理由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给予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3。复议权
在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行政违法行为。为了保证行政处罚的正确实施,纠正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错误,必须赋予行政相对人法律救济的权利和途径。因此,国家制定了《行政复议法》,赋予了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复议权,《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4。诉权
作出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其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诉讼可以由行政相对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也可以经行政复议后向人民法院提起。但法律禁止行政诉讼的除外。因此,《行政处罚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5。请求权
一些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行政处罚,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法律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受害人人身权、财产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赔偿。《行政处罚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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