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笔记第三讲

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笔记第三讲,第1张

生产法以及相关法律知识笔记第三讲,第2张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节一般规定

概述要求:

审查员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法律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员工的人身保护权利和安全生产义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的职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对非法生产活动法律责任的了解、熟悉和掌握程度。
本章大纲变更:“2004年第二章第七节:中介机构的责任”已删除。

考试内容:

第一节一般规则

1.掌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2。掌握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3。熟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4。了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5。熟悉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权利;
6。了解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7。熟悉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和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8。掌握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法规;
9。熟悉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

本次讲座大纲变更:
讲解:俞谷顺
1。2004年,《2。熟悉安全生产管理政策”改为“2。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掌握”[br/]2。2004年,《3。了解制定安全生产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被删除

本次讲座的要点:

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2。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工会在安全生产中的地位和权利;
3。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4。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

解释:

一.一般规则1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立法目的,又称立法目的,是每一部法律都不可或缺的。科学确定《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必须从我国目前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准确把握安全生产最突出的法律问题,目的明确,符合实际。当前,各类安全生产问题错综复杂,但其中影响和危害最严重的有四个:

一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薄弱。
二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薄弱,生产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第三,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缺乏应有的法律保障。
第四,安全生产问题严重制约和影响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安全生产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这既是《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也是该法要解决的基本问题。《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指导思想、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都是围绕这一立法宗旨确定的。
要全面准确地理解和实现《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应把握以下五点:

一、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坚持“三个代表”的指导思想,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
其次,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
第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
第四,员工必须提高自身安全素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加大监管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

(二)《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安全生产法是一部普遍适用于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

1.空之间的应用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陆地、海域、领海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k0/]必须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违反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2.主体和行为的应用

法律上所谓“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一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各种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公民个人。

3.申请的排除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适用于此排除的特别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方针、原则、法律制度和新的法律规定是不确定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一般适用于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航/[/k0/

(2)现行有关消防安全、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航空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不适用安全生产法。这些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是为解决消防、交通领域生产安全的特殊问题而制定的专门立法。涉及到这些领域的生产安全,应当首先考虑特别法的规定,首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根据这一原则,安全生产法充分考虑并界定了其与相关特别法的联系和关系,在其普遍适用的前提下,对特别法的适用作出例外规定。这样,普通法和特别法在同一问题上就不存在“法律冲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负有专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之间也不存在职责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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