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建制中的“代建合同”模式分析(二)

代建制中的“代建合同”模式分析(二),第1张

代建制中的“代建合同”模式分析(二),第2张

二。“代建制”试点中的三种合同模式[br/]从各地代建制试点的情况来看,招标后需要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代建合同》成为对代建活动进行监督、考核、评估和对代建单位进行奖惩的依据。可以说,代建制是一种合同制。
到目前为止,代建制试点的“代建合同”模式有三种:
第一种模式:“代建合同”模式
是上海、广州、海南三地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或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一家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理,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 以及代理(委托)
这种“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代表委托方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招标采购合同。
特点:项目完成后,“用户”不是“签约方”;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仍在投资者(“项目法人”和“项目业主”)手中。
优点:可以达到预防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和公共工程建设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此模式适用于项目的用户或管理单位尚不存在的情况。)
弊端一:相当于政府投资部门作为建设单位“接手”项目本身的建设,然后将项目“划拨”给使用者,变“政府投资”为“公房划拨”,不符合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宗旨。
劣势二:用户不是“合同方”,很难充分发挥用户的积极性,甚至用户拒绝协助和配合,增加了项目建设的难度。
第二种模式:“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是重庆、宁波、厦门、贵州四地的代建制试点模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一家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理人,代理人将作为代理人与用户签订代理合同。
这种“指定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定建设单位作为用户的代理人,对项目建设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作为用户的代理人,以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投资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方”;而投资资金的管理权在用户手中。
优点:可以达到防止公共工程招投标腐败,实现公共工程建设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br/】缺点一: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使用者手中,实际上并没有对现行的投资体制进行改革。项目经理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劣势二: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选择代理人后,实际上不可能对项目投资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建设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种模式:“三方施工承包”模式。
是北京、武汉、浙江作为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用户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北京是“发改委”(投资方)选定的建设代理,并与建设代理和用户签订了“三方建设合同”;武汉由政府指定的“责任单位”(投资方)选择代理商,并与代理商和用户签订“三方代理合同”;浙江省是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投资方)选定的建设单位,并与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签订了“三方建设合同”。
除了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方代建合同》明确规定了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单位(受托方)的监督权和知情权;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
“用户”的权利和义务:对代理人的监督权和知情权,对已完成的工程和购买的设备的所有权;援助和自筹资金供应的义务。
优点:可以充分发挥三方积极性,实现三方相互制约。它可以防止公共工程招投标中的腐败,实现公共工程建设和工程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实施,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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