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代建制”业务得实践认识和思考

关于开展“代建制”业务得实践认识和思考,第1张

关于开展“代建制”业务得实践认识和思考,第2张

一、发展“代建制”业务
根据上海投资咨询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的总体业务发展战略,上海咨询监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1998年开始探索和发展项目管理业务。它启动的第一个管理项目是市委党校改扩建一期工程,是政府投资项目。公司受业主委托,代表甲方负责管理项目建设,作为一家专业的咨询和管理公司,公司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和雄厚的专业技术力量。在项目的启动、计划、控制、实施和结束五个过程中,通过计划、组织、协调和控制的手段进行合同、工期、成本、质量、资源和信息的管理。项目最终取得了满意的效果,达到了预期的目标,项目管理得到了业主的好评。
随着党校一期工程的开门红,公司在“代理甲方”业务上有了新的发展。先后承建了党校二期工程、上海证券交易所卫星地球接收站、上海市公安局指挥大楼、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法庭办公楼、市公安局176工程、上海消防指挥中心、上海超算中心等30余项工程,总建筑面积60余万平方米。在项目管理方面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代建制”和“甲方代理”是目标管理的两种基本业务模式。这里有必要简单介绍一下“代建制”和“甲方代建制”的异同,主要表现在:1。适用范围不同:“代建制”主要针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而“甲方代建制”可用于各类工程项目;2.利益关系不同:在“代建制”模式中,代建单位作为投资方的代表,与各参与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代建制”模式中的项目管理单位仅扮演中介组织的角色;3.管理范围不同:“代建制”一般是指项目建议书后的全过程管理,而“甲方代理”是根据业主委托的范围进行工作;4.管理内容不同:“代理制”包括资金管理,而“甲方代理制”不管理资金,只给出建议。5.相似之处:“代理制”和“甲方代理制”的基建管理程序和模式基本相似。
目前,总公司委托或公司独立开展的“代建制”项目有4个,其中政府委托的“代建制”项目有3个。这种政府委托项目一般是从政府的入围名单中选择合适的代理人,由政府相关部门、用户和代理人签订三方代理管理合同,在管理合同中明确三方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行使项目法人的职权。用户只需要明确功能和需求,由代建单位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直到项目完工后交钥匙的方式移交给用户。
公司用户单位委托的某体育场二期工程,用户单位通过招标选择公司作为代理。但由于此类项目中双方权力的界面难以界定,用户单位拒绝放弃部分权利,实际上使得公司的代建工作起到了类似于“代理甲方”的作用。
从“代建制”业务的实践中我们发现,代建单位应在前期尽早介入,在项目立项后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阶段介入。代建单位要加强前期与用户的沟通协调,明确项目的功能和标准,确保设计概算无遗漏、无遗漏,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总投资,真正做到项目零缺陷开工,最终达到预期目标。
二。代建方式及其优缺点分析
目前公司所有的代建方式都是全过程代建,我们认为对控制代建项目投资非常有利。这是因为投资控制贯穿于项目建设的全过程,影响项目投资的阶段是技术设计结束前的工作阶段,约占项目建设周期的1/4。一般在初步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75%-95%;在技术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35%-75%,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影响项目投资的可能性为5%-35%。显然,项目投资控制的重点在于施工前的投资决策和设计阶段。如果代建方不从影响投资的前期就参与投资决策,而只是从对投资影响相对较小的施工图设计和施工阶段开始项目的投资控制,很难想象最终的建设投资会得到有效控制;同时,后期代建单位也会面临前期决策失误造成的非自身原因的风险。
因此,主张对项目的施工阶段进行细分,单独发包是不可取的。建议专业单位采用施工全过程。这样做有利于代建单位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规划和安排,从而充分发挥代建专业管理的作用;也有利于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一旦项目出现问题,还可以追溯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下一步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1。尽快,国家颁布了"代理竹管理办法"。代建制在全国尚未建立统一完善的管理办法。在各地出台的地方管理办法中,对“代建制”含义的理解差异很大,代建管理的方式、职责、权限也不尽相同,限制了“代建制”的进一步发展”[br/]2。进一步明确代理竹的法律地位。为了有效实施“代建制”,代建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法律地位,以解决其对建设项目和投资安全的独立责任问题。目前,国家尚未形成建设工程履约担保和相关担保制度。施工单位作为项目法人,在施工合同中已经明确,但在办理政府部门相关手续时也会遇到一定的问题。因此,建议政府能否协调解决此类问题,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的法律责任,巩固建设单位的法律地位。
3。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建议修改“洛鸣[2004]300号文”关于代建单位管理费不得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的规定,制定相对合理的代建收费标准,尽可能保证代建单位的利益,从而提高代建单位从事代建项目的积极性,同时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代建管理的整体水平。
4。合理划分代理人、使用者和投资者的职权。实现“代建制”的意图之一是实现“建、管、用”分离。但是,在实施“代建制”管理的过程中,部分用户为了部门的利益,本来就不想把项目交给代建单位,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干扰了代建工作,影响了代建单位对项目的管理,以及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影响了项目的顺利实施。建议确立政府投资管理部门的主导地位,由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委托代建单位,对政府投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管理。使用单位的权力受到限制,使用单位不能随意干涉施工单位的工作。建设单位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选择施工、材料、设备和专业服务。使用单位可以对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有分歧可以报政府有关部门裁决。
5。加强代建单位的行业管理和专业人才的培养。要不断培育具有专业管理水平的代建单位,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一些施工单位管理薄弱,缺乏必要的工程管理人员和实际工作经验。在建设和实施过程中,管理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因此,现阶段应建立代建单位的绩效档案,完善代建单位的绩效考核办法,加强政府对代建单位的动态管理。管理水平低的代建单位要退出代建市场,对综合实力强、有相关工作经验的单位要优先支持。“代建制”的实施基于专业化代建单位的不断培育,二者相辅相成。
6。提高管理效率,充分发挥中介服务的作用。建议实行选择性回避制度,即由代建单位负责项目管理,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代建项目的建设和材料设备的供应。但我们认为,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管理后,应允许其直接从事招投标和监理工作,这样可以减少业主不必要的委托次数,提高项目建设管理的效率和水平,而且与现行法律法规不冲突,符合“管理与监理一体化”的国际惯例。
7。重视项目前期研究,做好全过程投资控制。高度重视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决策咨询工作,维护投资估算的严肃性。在实行“代建制”的情况下,政府对项目投资的控制要求是实际投资不超过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或在其上下一定范围内增减,这也是代建单位界定自身责任、约束自身行为的首要依据。
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委托单位或受委托单位应以认真的态度和科学的方法,对项目的投资额作出准确、实事求是的估算。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建议交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论证,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估意见,为政府投资管理部门提供参考,对今后的工作起到指导和约束作用。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关于开展“代建制”业务得实践认识和思考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