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第1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第2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1.出入境人员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法》(附件1)管制物品清单中的物品时,应主动向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申报,经检疫合格的方可放行。携带超过自用数量的,按进境物品办理报检。入境人员携带木质包装的,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按规定提供相应证件。
二。入境人员不得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清单》(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邮寄进境动物、动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清单》(附件3)所列水果及所有物品。
三。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进口国家禁止进口的动植物,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进口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经检疫合格的方可放行。
四。旅客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以外的种子、苗木和繁殖材料,应当事先到农林部门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检疫合格的,方可放行。【/br/】五、旅客携带伴侣动物入境,每人限带一只,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动物健康证明和有效的狂犬病疫苗接种证明。旅客携带犬猫出境,需要办理相关检疫手续。六。旅客携带或者邮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入境的,应当在入境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入境时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检验检疫合格后才能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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