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档案公开查阅问题的初步探讨

关于房产档案公开查阅问题的初步探讨,第1张

关于房产档案公开查阅问题的初步探讨,第2张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群众法制观念的不断提高,涉及房地产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不断增多。因此,不动产档案能否公开查阅的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房产档案能否面向社会,允许公众查阅?有人赞成,也有人反对。赞成者的理由是:档案本来就是产权人提供的,属于全社会的财富,不应该被任何部门垄断;反对意见是,公众查阅不动产档案会涉及个人财产保密和侵犯个人隐私,容易引发民事诉讼,给不动产管理部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据笔者了解,目前各地的执行情况并不一致。
不动产档案是解决民事纠纷的有效原始依据
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人们法制观念的提高,人们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解决不动产纠纷的民事和行政诉讼越来越多。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以是否取得合法权属证书为依据审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初始登记时的原始数据也会成为权威依据。无论是法官还是律师,都需要档案管理部门的帮助。所有相关材料,无论是个人的还是与他人相关的,都应及时摘录,以便在庭审时出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审判原则,当事人必须取得第一手资料才能提供合法证据,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据才是合法有效的证据来源。如果不允许接触,许多民事案件将不予受理。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履行了一定的手续后,应当允许查阅相关的不动产档案。
另一方面,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当事人已经向权属登记部门提交了自己的相关证据。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威胁时,完全有理由提出要求,行政部门会再次提供原始材料,为产权人提供相关法律服务。物业档案要“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三,一些特殊案件,由检察机关和纪委立案,涉及干部贪污受贿、非法占用房产等。,并且只能通过从产权归属中获取证据才能得出结论。如果不允许访问,结论就无法验证。因此,从廉政建设和刑事案件调查取证的角度出发,应当允许不动产档案由具有特定职能的部门查阅。
房产档案是旧城改造开发企业投资决策的基本依据,应为经济建设服务。
近年来,我国大部分城市都进行了大规模的城市改造,尤其是一些老城区。迫切需要拆除低矮破旧的旧建筑和平房,一方面是为了改善市民的居住条件,另一方面是为了改变城市面貌。在这项工作中,政府的投入不是很大,但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进行商业化运作。开发商在操作每个项目时,都要进行调查,摸清拆迁范围内的楼盘底数,以便进行成本核算,然后进行方案设计。这时候就要去房产档案管理部门调查,同时办理拆迁冻结手续。如果不允许查阅相关房产档案,开发商或政府根本无法做出投资预算,旧城改造将举步维艰。从保障经济建设的角度出发,向社会公开查阅房产档案势在必行。
对不动产档案的查阅要严格规范,要制定一套相应的管理办法。
查阅不动产档案,和权属登记过程一样,也涉及到法律责任的风险。有些查阅是违法的,应当严格禁止,如:
权属登记部门工作人员受他人委托,随意查阅他人不动产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个别机关的执法人员,以公务和保密为由,不发本单位的公函,随意翻阅;
律师以代理为由,在未取得法院立案文书的情况下索要证据;
不提供具体位置,只提供产权人姓名,大海捞针;
要求企事业单位提供员工房产情况等。福利分房期间。
为此,应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控制不动产档案的查阅。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权属登记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职责明确,与档案管理无关的人员不能随意查阅档案。即使有关系,也不能跨行业或跨部门接入;
2。执法机关咨询,坚持一证一信受理。证指检查人员的执法证,信指单位证明信,收到后应归档,并如实记录备查;
3。个别涉密案件难以公开身份的,应当报请上级批准、签字并存档备查;
4。咨询过程和取证要详细记录,根据审查员的具体需求提供具体材料,而不是根据某些需求提供全部材料;
5。同意检查由主管领导签字批准。一般应由行政长官批准。
总之,查阅不动产档案要根据情况区别对待。法人的不动产档案类似于私人的不动产档案。我们也应该遵循上述原则,尽力为社会提供广泛的信息服务。利用死档案,使房产档案在管理的基础上得到开发利用,可以产生广泛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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