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评估鉴定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房屋拆迁评估鉴定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第1张

关于房屋拆迁评估鉴定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张

各房地产评估机构:
根据北京市建委发布的《北京市房屋拆迁鉴定技术鉴定办法》,专家在个别鉴定报告中发现房屋权属不清等问题。为提高房屋拆迁评估报告质量,做好评估工作,现将《意见》及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1。房屋拆迁评估在程序上应严格执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评估指导意见》,在技术上应参照《北京市房屋拆迁评估规则》和《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根据不同情况实施。
二。房屋权属和建筑面积的认定
1。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和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为准;
2。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屋土地权属管理部门的权属证明,以此文件为准进行评估;
3。没有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土地权属管理部门提供的权属证明的,双方协商一致并形成书面文件,可以由估价机构作为估价依据;
4。协商不能确定被拆迁房屋使用性质的,双方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由评估机构根据确认结果进行评估;
5。被拆迁房屋面积无法确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质的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测量,估价机构根据测绘结果进行评估。
三。拆迁当事人要求复核原评估报告的,复核结果与原评估报告一致的,可以出具复核说明;如果复核结果与原评价报告不完全一致,应重新出具评价报告,并在报告编号中增加“复核”字样。
本通知下发后,房地产估价机构仍违反估价技术规范或在未明确房屋权属和建筑面积的情况下出具估价报告的,该估价报告将作为无效报告处理,记入不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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