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基本定位的必要性

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基本定位的必要性,第1张

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基本定位的必要性,第2张

在我国的城市规划体系中,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最早作为专业配套内容出现在总体规划中,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作为专项规划独立编制。但经过十几年的锤炼,仍然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法律约束。正因为如此,各个城市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寄予了不同的期望和要求,各个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规划成果从编制的侧重点到规划的内容和深度都存在着诸多差异,以至于在规划实践中出现了种种误区。
误区一: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了城市绿地的用地范围(具体应指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只是用一些时髦的概念“炒剩菜”,包装出来的规划成果华丽却不实用,让人怀疑绿地系统规划的必要性。

误区二:既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能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就在划定的绿地上做文章,把城市主要公园、绿化带、绿化广场的设计作为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以体现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

误区三:忽视城市整体规划,忽视影响城市绿地规划建设的诸多因素,以绿地论绿地。多种类型的绿地和高标准的“规划指标”(比如有的城市宣称人均绿地数百平方米)勾勒出了一幅美好的城市绿化前景,但这样的美景却只能是“空”中的城堡,因为无法纳入城市规划体系。

误区四: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需要承担很多任务,从所谓的生态规划、生物多样性规划,到园林行业的发展规划,甚至是近期建设的投资计划。一些部门甚至要求在规划中明确管理用房的位置。

这样的误区很多,我就不一一列举了。究其原因,恐怕是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本质缺乏基本的认识,对我国的城市规划体系缺乏足够的了解,导致规划的错位。因此,这种错位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和城市绿地的建设与发展产生了制约作用。当务之急是通过相关法律法规或标准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法律地位,确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基本关系和主要特征,以指导这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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