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城乡规划法》依法编制城乡规划
《城乡规划法》实施后,江西省建设厅以多种形式进行了广泛宣传。对城乡规划提出了五点要求:
一是依法及时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建立完整的规划编制体系。各级政府或其规划主管部门应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规划的具体情况,依职权制定或修改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二是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坚持以人为本,推动公共财政优先投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项目,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综合安全保障功能。城市的建设和发展要妥善处理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的关系,兼顾农民工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三要坚持服务“三农”,做好镇、乡、村规划。确定科学镇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目标,避免小城镇“千镇一面”的形象。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为目标,研究村镇规划。第四,要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防止“换一个领导换一个规划”的现象。乡规划、村庄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五,充分发扬民主,依法加强人大监督和公民参与。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和监督。各级政府及其规划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规划编制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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