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草案)》第18条存在的问题及补正

《保险法(修订草案)》第18条存在的问题及补正,第1张

《保险法(修订草案)》第18条存在的问题及补正,第2张

《保险法(修订草案)》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原因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消灭。除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外,保险人自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但这一规定存在明显问题,无法实现出台这一规定的初衷。
国外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
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有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虽然他们各自的制度背景不同,但他们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不可抗辩条款起源于英美法。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后,被保险人仍然健在,保险人不能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所作的陈述或者隐瞒而抗辩保险合同的效力,但投保人未足额缴纳保险费,构成明显欺诈的除外。大陆法系国家在引入保险法时也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
其中,日本《商法典》第678条规定:“(1)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重要事实或者对重要事实作虚假记载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险人明知事实或因过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二)第六百四十四条第二项及第六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于前项情形准用之。”德国《保险合同法》第163条规定:“合同订立十年后,保险人即使发现要保人违反了合同订立时的告知义务,也不能解除合同。但是,并不限于那些想要为恶意违反者投保的人。”
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投保人的书面询问应当如实说明。保险人故意隐瞒、疏忽或者作出虚假陈述,足以改变或者降低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的,保险人应当解除合同,在危险发生后同样适用。但要保人证明危险之发生系基于其已说明或未说明之事实者,不在此限。前项解除权,于保险人知悉解除事由后一个月未行使时消灭。或者合同订立两年后,在不知道原因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保险法(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关于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是“借鉴”我国台湾省的规定。借鉴台湾省保险法不是错误。问题的关键在于,台湾省的不可抗辩条款在借鉴他国规定的过程中存在自身的错误,导致我们成为谣言的受害者。
保险法(修订草案)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解析
保险法(修订草案)没有规定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在国外,尤其是在美国,不可抗辩条款有很多例外。国外不可抗辩条款至少有四种例外:(1)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于保险范围的争议;(2)如果保险合同不成立,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3)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于特别严重的欺诈行为;(4)如果保险人提出的某些条件没有得到满足,比如没有全额支付保费,则不可抗辩条款不适用。
最典型的例外是,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谎报,将构成明显欺诈。而我国《保险法(修订草案)》规定,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要适用不可抗辩期间,无异于鼓励保险欺诈。值得思考的是,《保险法(修订草案)》第55条可以适用“但构成欺诈的除外”的规定,为什么要对过去的疾病、身体状况等进行虚假信息或者隐瞒。年龄虚假信息比年龄虚假信息更严重地影响保险人对承保风险的判断,不能适用“构成欺诈的除外”的规定。
在国外,不可抗辩条款的一般表述是,保险合同生效一段时间(通常为两年)后,保险人不能因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所作的陈述或隐瞒而对保险合同的效力进行抗辩。英美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没有区分陈述或隐瞒的主观精神状态,因为在英美法中,主流观点认为主观故意不是虚假陈述的必备要件。但英美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有一个重要的例外,即投保人在投保时,就构成了明显的欺诈,而且这种欺诈肯定是投保人故意的。
日本商法和德国保险合同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是英美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精神实质。日本商法规定,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因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告知重要事实或者对重要事实作出虚假说明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险人明知事实或因过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德国保险合同规定,合同订立10年后,保险人即使发现要保人在签订合同时违反了告知义务,也不能解除合同,但要保人恶意违反除外。
因此,笔者建议借鉴台湾省和日本的合同解除权规定,而不是照搬日本《保险法》的规定。建议将《保险法(修订草案)》第十八条修改为:“投保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决定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的,或者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消灭,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但被保险人故意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构成明显欺诈的除外”。并删除《保险法(修订草案)》第55条,该条构成第18条不可抗辩条款的例外。年龄诬告条款可以被第18条中的不可抗辩条款所涵盖,是后者的衍生物。假年龄低于或高于实际年龄的,保险人不能宣布有效期超过两年的保单无效,但保险人应按实际年龄重新计算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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