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4天后缴保费被判有效保险公司败诉

出车祸4天后缴保费被判有效保险公司败诉,第1张

出车祸4天后缴保费被判有效保险公司败诉,第2张

齐先生刚刚投保的大货车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他在事故发生后第4天才交保费。昨天记者获悉,丰台法院一审支持了齐先生的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齐先生保险金25.9万余元。
去年3月28日,齐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货车办理了保险,2007年3月31日零时至2008年3月30日24时。保险单特别约定:“保险费交付前,保险人对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br/】三天后,3月31日上午,齐先生雇佣的司机在行驶时,货车自动开启,京石高速上的一座立交桥和一块指示牌被损坏。交管部门勘查现场后,决定雇佣的司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齐先生赔偿路政管理公司23万余元。
事发后,齐先生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勘查现场时,书面确认了车辆修理费用,但经调查后拒绝理赔。原因是齐先生直到事故发生四天后才缴纳了到期的保险费。根据保单中的特别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后,齐先生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车辆损失险23000余元,第三者责任险236000元。
开庭时,保险公司仍坚持其拒赔理由。
近日,丰台法院审理认为,该保险合同属于允诺合同。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取决于双方当事人是否就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一致,支付保险费不是合同成立的条件。虽然保险单的特别约定中写明了“在未交付保费前,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不承担责任”,但保险单的保险期间也写明了“自2007年3月31日零时起生效”的字样。当两者有矛盾时,以后者为准。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负责理赔。
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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