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工程安全责任辩析(二)

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工程安全责任辩析(二),第1张

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工程安全责任辩析(二),第2张

在这次重大安全事故中,监理企业不能置身事外。根据调查结论,工程监理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未采取措施制止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基坑施工。项目总工程师没有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使违反国家规范和强制性标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得以实施,负有失职责任。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企业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却视而不见,没有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导致工程安全事故的发生,监理人员难以介入。以此类推,当类似问题发生时,很难相信监理企业或监理方试图推卸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说明,监理企业或监理人员因失职、渎职或过失造成工程安全事故的,要承担工程安全事故责任。
从现实和发展趋势来看,监管责任范围逐步扩大,程度逐步加深。如国家计委发布的《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建立建设项目法人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工期、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控制。”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的《电力建设安全、健康和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项目法人负责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健康和环境的全面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现场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督体系."第59条规定,监理企业应当“建立以安全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监理体系和运行机制。”“编制监理大纲和监理计划时,应明确安全监理目标、措施、计划和安全监理程序,并建立相关程序文件,经项目法人批准后,再编制监理细则。”第60条规定,对于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混乱、连续发生事故的施工承包人,监理人“有权暂停支付工程款或建议终止工程合同。”浙江省建设厅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督管理条例》制定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监理人员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督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设施的合理配置。”上述情况说明,为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运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不受损害,增加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者的责任,包括赋予其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大概是题中之意。因此,有必要界定包括工程安全在内的监理责任边界。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从多个角度、不同层面的分析,特别是考虑到现实和发展的需要,监理企业必须在科学界定自身责任边界的前提下,介入建设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
首先,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密切相关,潜在的质量隐患往往导致安全事故,而不安全因素则可能为质量事故埋下祸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是相辅相成的,试图完全分开是非常困难的。从某种角度来说,控制质量就是控制安全,反之亦然。不能说监理企业有权控制工程质量,但对因其过错造成的质量事故没有责任。
其次,根据一些工程监理的实际情况,业主与监理企业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已经明确提出要实施除质量、进度、投资以外的工程安全控制,这也反映出监理理论和监理法规滞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可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累工程安全监管经验,为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最后,现实中,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作为工程质量的监理,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为预防和减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做出贡献。因此,现实需要是监理企业和监理人员追求的目标。

位律师回复
DABAN RP主题是一个优秀的主题,极致后台体验,无插件,集成会员系统
白度搜_经验知识百科全书 » 监理工程师考试辅导:工程安全责任辩析(二)

0条评论

发表评论

提供最优质的资源集合

立即查看 了解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