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物权概述
第一,物权的客体——物
1.事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1)事物的概念
民法上的物,是指存在于人之外,能被民事主体支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物理学中的东西不同于民法中的东西:
物理物:具有一定物理形态,占据空范围的物质。
民法上的物质:存在于人之外,民事主体可以支配,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物质财富。
2)特征
(1)必须是人以外的物质资料。比如,人体器官作为人体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物理性的东西,而不是民事性的;人体器官脱离人体时,可以作为民法上的物;
②必须有一定的使用价值。浪费是物理上的东西,但不是民法上的东西;
③必须能够以民事主体为主。比如星云还没有被人类统治。
2.事物的分类及其意义
(一)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
(2)流通、限流通和不流通;
流通: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流通的东西——生活资料;
限制流通:依法只能在有限范围内流通的商品——香烟和部分药品;
非流通物:法律规定不允许在任何民事主体之间流通的东西——武器、毒品。
(3)动产和不动产
根据搬迁后是否改变性质和降低价值进行分类。
(4)特定的对象和种类。
特定对象:有自己的特点,不能用别的东西代替。
物种:具有共同的特征,可以被其他事物替代。
——判断技巧:是否可以“借用”,借用或归还的东西是否是特殊对象。
可以借——特定对象:字画。
不能借-种子:笔
(5)主人和奴隶
主锁
从属键
(6)可分不可分。
可分之物:被分割后不失去其性质、用途和价值的东西——豆腐。
不可分割的东西:不能分割或分割后失去其性质、用途和价值的东西。
(7)消耗品和非消耗品
(8)原件和孳息
原始果树
水果-水果
(9)有主有主。
(10)单一事物、复合物、集合。
单一事物——砖块
复合房屋
收藏-百货商店
(11)固定物体和附件
固定物体-家具上的油漆
附件-衣柜里的衣架
(12)混合物和附件
根据粘合物体彼此可分离的程度进行分类。混合物的可分离性大于附件的可分离性。
二、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1.物权的概念
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某些事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特征
(1)对世界:权利主体总是特定的,义务主体总是不特定的;
(2)支配权:直接控制事物的权利;
(3)特定性:物权客体只能是特定的物,这是实现物权支配地位的客观要求;
(4)排他性:排除他人干涉权利行使的性质;一个东西不能设定互斥的产权;
(5)绝对性:权利可以无条件地、绝对地在法定范围内实现,无需义务人的行为;
(6)公示:产权变动需要以一定的方式让公众知晓;
物权与债权特征的比较;
物权请求权
权利主体是确定的,义务主体是不确定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具体的。
对象只能是一个具体的东西,一件事,或者一个行为(支付)。
对内容控制权的要求
权利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由当事人约定。
独家与否
是否有追索权
优先与否
宣传是必须的,但不是必须的。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2.一物一权的原则
3.产权公开原则
四。物权分类
1.自物权(所有权):所有权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自己的财产,所以所有权是自己的财产。
自有产权是完整的产权。
2.与他人共有的财产权: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在他人所有的财产上设定的直接管理、支配该财产,享有该财产的收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所有权以外的物权是其他物权。
他物权是不完全物权,也称限制物权。
动词 (verb的缩写)产权变动
物权变动是指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1.房地产权利变动
(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概念
不动产物权变动是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发生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二)不动产权利变动的公示
公示物权变动的方法是向国家主管机关登记。
登记是指产权变动的当事人依法向国家主管机关提交申请书、相关的财产证明、协议、契约等文件,要求登记机关公布和记载产权变动情况。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无误后,会将产权变动情况记载在专门的公簿上。
产权变更登记机关是人民政府的房屋主管机关;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变更登记机关是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登记后,房地产物权变动发生法律效力;未完成注册的,申请人可以随时撤回注册申请;不动产物权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请求登记机关停止登记。登记机关发现有产权争议的,应当不予登记。
2.动产物权变动
(1)动产物权变动的概念
动产物权变动是指因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而发生的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
(二)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
物权变动以交付标的物或者物权凭证的方式公示,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
比如,登记是船舶、非机动车、机动车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