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遗嘱继承

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遗嘱继承,第1张

08年成考专升本民法遗嘱继承,第2张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遗嘱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遗嘱是指根据被继承人生前所立合法有效的遗嘱,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的种类和数额的继承制度。

遗嘱继承中,立遗嘱人是遗嘱人,即被继承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是遗嘱的继承人。

2.遗嘱继承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与法定继承相比,遗嘱继承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①遗嘱继承的发生必须具备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留下遗产、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遗嘱合法有效的法律事实。

没有上述任何一个法律事实,遗嘱继承就不会发生。

②遗嘱人的范围、继承的种类和份额都由遗嘱人在遗嘱中规定,遗嘱人可以指定个人财产由一个或多个法定继承人继承。

③遗嘱继承直接反映了立遗嘱人被继承人的最终意愿,因此,遗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

二、遗嘱的形式和内容以及见证人的资格。

1.遗嘱的形式

遗嘱形式是立遗嘱人处分财产时表示遗嘱的方式。遗嘱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1)公证遗嘱,即遗嘱人通过公证机关所立的遗嘱。

②自写遗嘱是立遗嘱人自己写的遗嘱。

自拟遗嘱由立遗嘱人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3)写遗嘱,即委托他人写遗嘱。写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写,注明年、月、日,并由作者、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④记录遗嘱。以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⑤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证人口头证明的遗嘱。遗嘱只能在紧急情况下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2.遗嘱的内容

遗嘱内容是指遗嘱中关于遗产处分的内容。

(一)指定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一个或者几个法定继承人继承个人财产。被指定继承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称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不受法定继承人顺序的限制。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嘱遗产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的,该继承人称为受遗赠人。

(二)决定遗产的分配

遗嘱中的遗产分配是遗嘱人在遗嘱中决定每个继承人获得遗产的多少。遗产分配不仅可以决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数量,还可以指定一个继承人获得某项遗产。继承人的遗产数量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

遗嘱人可以在遗嘱中决定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国家、集体和个人。

(三)对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附加义务

遗嘱可以对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义务。比如,立遗嘱人在遗嘱中规定遗产的用途和目的;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等提出要求。

但是,附加义务必须由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履行或者附条件履行,不得侵害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合法权益。

遗嘱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请求,取消其接受继承的权利。

(4)指定遗嘱执行人

遗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可以是立遗嘱人、受遗赠人或者其他公民。

(五)遗嘱人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3.遗嘱证人

见证人是在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当场作证的人。

书面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必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见证。

不允许作为遗嘱见证人的包括下列人员:

无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有限的人。六岁以下的儿童和精神病人可视为无行为能力。已满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合伙人也应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三。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或者变更遗嘱。

1.遗嘱变更

遗嘱变更是指遗嘱人在立遗嘱后变更遗嘱的部分内容。包括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的变更;遗产分配金额的变化。

一般来说,遗嘱的变更应当与原遗嘱采用相同的形式,以避免无效变更违背遗嘱人意志的结果。

有几份遗嘱。如果内容有冲突,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拟、自写、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或变更。

2.遗嘱的撤销

遗嘱撤销是指立遗嘱人在立遗嘱后撤销原遗嘱的效力,使原遗嘱无效的行为。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撤销遗嘱:

(1)宣告原遗嘱无效;

(2)立新遗嘱代替原遗嘱。

有几份遗嘱。如果内容有冲突,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确定几份遗嘱效力的顺序是:

①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

②几份遗嘱未公证的,以最后一份为准;

③遗嘱人生前行为违背遗嘱意思表示,遗嘱处分的财产灭失、部分灭失或者继承开始前所有权发生转移或者部分转移的,应当认定遗嘱被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四。遗嘱的有效条件

1.遗嘱人有立遗嘱的能力。

是立遗嘱人生前处分身后财产的行为。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他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也仍然无效。立遗嘱人立遗嘱时具有行为能力,但后来丧失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2.意义是真实的。

遗嘱必须表达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以胁迫或者欺骗手段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3.遗嘱形式是合法的。

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一)公证遗嘱应当由遗嘱人通过公证处办理。

遗嘱公证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遗嘱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到公证处的,公证处可以派公证员到遗嘱人住所办理;

(2)自拟遗嘱由遗嘱人书写并签名,注明年、月、日。

如果公民的遗书涉及死后个人财产的处置,且确实是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由本人签名、标注年、月、日,且无相反证据的,可以作为自拟遗嘱处理。

(3)书写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书写,注明年、月、日,由书写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立遗嘱人写遗嘱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立遗嘱。

(四)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名以上见证人见证。

(5)立遗嘱人在紧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见证。紧急状态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4.遗嘱的内容是合法的。

遗嘱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遗嘱无效;

遗嘱处分国家所有、集体所有或者他人所有的财产,这部分遗嘱应当认定无效;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人未能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的,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剩余部分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五.遗产

(一)遗赠的概念和特征

1.遗赠的概念

是立遗嘱人将个人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以遗嘱形式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

2.遗赠的特征

(1)遗赠必须以遗嘱的形式作出;

(2)遗赠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3)遗赠是人死亡后的民事法律行为;

(4)遗赠是一种无偿的将财产利益给予受遗赠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五)受遗赠人是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6)清偿受遗赠人的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主要范围不同;

2.主体有不同的义务;

3.获得遗产有不同的方式。

不及物动词遗嘱的执行

1.执行者

遗嘱执行是指在继承开始后,根据遗嘱人的遗嘱进行遗产的转移。

遗嘱中指定了遗嘱执行人的,由遗嘱执行人负责按照遗嘱内容分配遗产。

遗嘱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遗嘱人和受遗赠人都是遗嘱执行人,都有执行遗嘱的义务。

2.遗嘱执行的基本顺序和要求

(1)查明遗嘱的真实效力;

(2)查明遗产的范围和价值,保管好遗产,前提是继承人对遗嘱没有争议;

(三)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清偿债务后,按照遗产分配给受遗赠人;

(5)将剩余财产分配给遗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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