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案例分析》每日一练(5.9)
某综合办公楼工程,施工单位A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承包商B为中标人,双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由于承包商B不具备勘察设计能力,经建设单位A同意,承包商B分别与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丙方对甲方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照勘察设计合同交付相关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丁按丙方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按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和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丙方按时将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交付丁方,丁方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甲方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设计不符合规范造成的。原丙方未对现场进行认真勘察,即自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甲方带来重大损失,并以与甲方无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而乙方以自己不是设计方为由推卸责任,故甲方将丙方作为被告起诉。
问题:
1。这种情况下,甲方与乙方、乙方与丙方、乙方与丁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原因。
2。甲方以丙方为被告提起诉讼是否合适?为什么?
3。工程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责任应该如何划分?
4。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承包方分包或者违反合同,应当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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