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体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体会,第1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体会,第2张

目前,建筑企业承接业务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总承包、联合承包等。另外,转包、违法分包等。,使施工企业难以确认诉讼主体、诉讼标的、合同效力和判决执行。本人结合工作实践,谈一谈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相关法律适用及诉讼技巧的体会。
一、诉讼前的准备工作
(一)企业应当认识到自己平时的经营活动是为了将来可能的诉讼收集证据,使自己的管理活动规范化。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施工合同纠纷的核心证据是施工合同本身。《合同法》规定,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书面合同。双方同意并签署的有关变更合同文件、谈判记录、会议纪要、补充纪要、电报、业务联系单、工程决算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是有效的证据。在实践中,要注意关键证据的保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包人资金不到位,造成工程停工,在发包人不愿意出具任何书面证明的情况下,承包人可以进行书面支付。主要内容是“不付工程款,马上停工。”要求付款的内容应由公证处检查,并在其监督下发送给雇主,最后由公证处出具公证文件。
(2)企业应选择起诉时机,该时机包括以下条件。1.所涉项目已经验收并投入使用;2.双方已结清账目并签字盖章。
二。当事人的确定
(一)一般来说,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确定相应的对方。但企业本身主体复杂,有子公司、分公司、工程部、项目管理部:其中,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权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被告。分公司有工商部门颁发的执照的,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组织”,也享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工程部能否成为民事诉讼主体,取决于是否经过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但项目经理没有法人资格,不是独立核算的内部机构,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被起诉。况且施工企业名称变更较多,变更后的经济实体应为诉讼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资料。被告主体错误后,在起诉标的较大的情况下,原告与其撤诉,不如让主审法院驳回自己的诉请,因为原告还要承担50%的受理费。裁定驳回时,原告只需承担受理费,50元。起诉时,如果被告是企业法人,原告不能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不影响法院的审判判决;被告是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原告应提交被告已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依据;否则,法院很可能以“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在工商部门进行了登记,从而无法证明被告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和
(二)工程分包合同诉讼主体的确认。
1。分包后拖欠工程款纠纷的处理(1)分包时,经发包方同意,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转让:实际施工方应列为原告,发包方为被告,承包方不作为当事人。(2)分包时,未经发包人同意,实际施工人是原告,承包人是被告;雇主一般不列为当事人。
2。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合同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后,处理质量纠纷:发包人是原告,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是共同被告,共同承担质量连带责任。
(3)项目诉讼主体的确认。
1。工程欠款纠纷。实际建造人和被申请人应为共同原告。如果单位不愿意起诉,实际用人单位可以单独起诉。
2。工程质量纠纷。实际建造人和被告为共同被告;两个单位对质量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共同承包的当事人确认,两个以上承包人共同承包一个工程,其中一个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的,其他共同承包人应当列为本案的共同被告。
(五)确定合作建设开发的诉讼主体;合伙人享有合作对象的共同权益,一方合伙人与承包方签订合同纠纷并提起诉讼的,其他合作建设者为共同原被告。
(六)分包涉及主体的确认:因分包单位原因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以总包单位为被告,直接向总包单位索赔。总承包方承担责任后,可以将责任分包方作为对方,单独提起诉讼。
(七)产品质量侵权主体的认定:不合格工程造成第三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为原告,在确认对方时,应当区分涉案工程是否已经交付。工程交付前,承包人是被告;工程款支付后,雇主是被告。
(八)施工方侵权的主体确认:承包方在施工期间造成损害的,如在公共场所、路边或地上挖坑、安装地下设施、未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对第三人造成损害的,承包方为被告,发包人不得列为被告。
三。索赔的成立和管辖法院的管辖权
(—)索赔成立的依据是合同价格。但是不同支付方式的约定,导致最终的理赔也不一样。合同价格有三种类型: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报酬。在工程总造价已经确定且对方已陆续交付部分工程款的情况下。如果我们缺乏对方确实拖欠工程款的证据,可以根据总造价起诉。为了减轻自己的民事责任,被告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已经支付了工程款,最后法院会根据双方的证据综合判决2。
(2)基于建筑企业的被动交易地位,现行立法加强了对建筑企业权益的保护。《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工程折价拍卖后,建设单位的承包人有优先受偿权。2002年6月,该院作出了关于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该批复称,施工企业优先受偿权的期限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签订之日起仅6个月,该权利的行使往往通过法院实现。因此,施工企业在确认申请时,应特别增加一条“请求判令原告对涉案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级别管辖修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不得违反级别管辖。但实际操作中,还是可以变通的。级别管辖可以通过增加标的额来提高;也可以分解标的物,立案后增加请求的方案,将原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移交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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