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时代的索赔原则

工程量清单时代的索赔原则,第1张

工程量清单时代的索赔原则,第2张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已于2003年7月1日起实施。但是,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并不意味着我国建筑市场已经完全与国际惯例接轨,关键在于市场规则和人们的观念与国际惯例接轨。本文对工程量清单招标后的工程索赔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根据目前国内情况提出了材料差价索赔额的计算方法,可供有关方面参考。

1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单价合同。

施工合同按计价方式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成本+报酬”合同。传统上中国只有实际结算的概念,没有索赔的概念。固定价格采用“成本+比例报酬”的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计算直接成本,根据直接成本的比例计算间接成本,根据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的比例计算利润。预算定额是在规定的施工方法、施工机械和费用项目条件下的施工技术价格。只要实际施工方法或施工机械与合同不同,承包商就可以要求实际结算并修改预算单价。

工程量清单招标采用单价合同。无论承包人采用何种施工方法和机械,工程量清单的单价都不能改变。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承包商可以根据合同条款提出索赔。

不同类型的合同有不同的条款。实施工程量清单招标后,一些传统施工合同的条款可能需要适当修改。比如单价合同中承包商只承包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单价,不承包合同总价。因此,单价合同中不应有“合同总造价”、“合同总造价”等字样。从法律上讲,这样的话可能会禁止承包商进行一些工程索赔,不合理地损害承包商的利益。

采用总价合同时,工程量清单仅供支付参考,业主不应列出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如果一个项目有400扇木门,业主有意无意的列出200扇木门进行投标,如何签订包干合同?

2工程索赔的性质

英文中的Claim原意为“权利主张”,即法律上的“权利主张”。例如,机场的行李认领处是行李认领区,而不是认领行李丢失或损坏的地方。工程的索赔是根据合同提出的索赔,而不是要求法律惩罚对方。因此,索赔或被索赔不应被视为丢面子。

3工程索赔的原因

普通商品是厂家自己的工厂生产的。非正常停电的情况下,厂家没有理由向订货方索赔。但如果建设项目在业主现场生产,承包商有权向业主索赔现场非正常停电的损失。

工程索赔的原因极其广泛和复杂。只要环境发生变化或者生产过程受到外界干扰造成损失,承包商就有机会提出索赔。但是,在不同的时间、地点、环境下,同一事件的理赔结果是不同的。比如白天或者晚上发生非正常停电,地点是在业主现场还是承包商的加工基地,索赔结果是不一样的。

4项目监理的口头指令和书面指令

我国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工程监理指令也应采用书面形式。但如果情况紧急,监理人可以发出口头指示,承包人应立即执行,否则承包人应对事态发展造成的损失负责。明智的承包商应书面记录项目监理的指示,并在不影响实施的情况下尽可能在现场发起。之后,应敦促项目监理尽快重新发出正式的书面指示。

5工程索赔原则

“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事先应该知道的,不应该作为索赔的依据”,这是国际通行的工程索赔原则。但是承包商应该提前知道的事情到底是什么呢?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做法。

目前这一原则在国内还没有被广泛引入。这一原则实际上要求,投标成本除了“合法和实际上做不到的”之外,还应包括所有投标前应该知道、可以知道、可以承包的费用。例如,许多西方国家规定,场地地质条件是承包商应事先了解的事项,投标人不仅要踏勘场地,还要进行现场勘测。而国内建筑企业普遍不具备相应的技术素质和设备,投标人往往“实际上不可能”提前知道深基础的地质条件。

但是一个地区正常的恶劣自然气候是要提前知道的,比如实际上可以从气象台知道最近十年的雨天、雪天、热天的历史平均值,投标的时候就要考虑它的影响。异常恶劣的自然气候是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事先无法合理预见的,恶劣的自然气候(如台风、暴雨、洪水等。)人力资源无法阻止和抵抗的,属于业主风险。在这方面,国内外存在概念上的差异。而且国内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单方面决定工期,不符合业主工期要求的投标文件视为废标。这种做法值得商榷。

6保护合同预期利益原则

合同签订后,双方的预期收益已经确定,受法律保护,不得无故增加或减少任何一方的预期收益。当一方违约或其风险导致另一方预期合同利益的损失时,受害方可以提出索赔,但索赔应限于恢复受害方的预期合同利益,而不是使受害方获得额外的利益。

7劳动创造剩余价值原则

增加或减少工程项目或改变工程标准不是合同的预期范围。如果承包人的劳动量因此发生变化,根据马克思的劳动创造剩余价值理论,承包人在合同中的预期收益应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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