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合同中“建筑面积”含义

如何理解合同中“建筑面积”含义,第1张

如何理解合同中“建筑面积”含义,第2张

案例差异:车库面积是否应计算为结算面积。某建筑公司承包了金色花园4号楼的建筑工程,将4号楼的土建工程交给了袁。袁的承包方式是承包,袁自带施工设备和材料。合同价格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建筑面积按实际施工图面积计算。合同签订后,由袁组织施工,其中二至六楼及阁楼建筑面积为5324.81平方米,一楼车库储物间标高不足2.2米,面积为944.02平方米。2005年12月16日工程竣工验收,双方就车库面积是否应作为结算面积计算工程款发生争议。

关于车库储物间是否应该作为结算面积计算工程款,有几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建筑面积结算工程款。根据江苏省建设厅苏(2003)373号《关于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表的通知》,车库储物间图标高变更为2.18米,不足2.2米不属于建筑面积,不计算工程款。元的实际建筑面积为5,324.81平方米。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内部合同关系,施工过程中所有原材料均由被告建筑公司提供。袁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实质是劳动合同,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应为劳务费。因此,工程款应按原告建筑面积6268.83平方米计算。

点评:结算条款中“建筑面积”的内涵是什么?
首先,从合同的内容和目的来分析双方约定的和解条款的真实意思。根据该协议,袁的承包方式为承包,工程中自有施工设备及原材料由被告提供。原告必须根据工程进度接受被告的监督和管理。合同以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为基础,建筑面积按实际施工图面积计算。从原被告签订的合同内容来看,其不仅约定了工程款的计算依据,还将计算标准中的“建筑面积”定义为实际施工图面积。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原告按照图纸进行了工程施工,即修建了4号楼的全部土建工程,包括车库、标准层和阁楼。另外,被告是施工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不得擅自分包或与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分包。原告是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所以双方不属于《建筑法》中的承包或分包。考虑到合同目的,被告是一家建筑公司,没有固定的施工人员。通过内部承包聘请原告为其施工负责人,结算为劳动报酬。从公平的角度来看,袁应当按照工作量或者实际建筑面积6268.83平方米结算工程款。
其次,原被告合同中出现的“建筑面积”是否适用江苏省建设厅颁布的《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表》中关于建筑面积的规定。由以上分析可知,原被告在合同中已明确“建筑面积”指的是实际施工图面积,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表》规定,建筑内层高度未达到2.2m部分的面积不予计算。本规定适用于地上和地下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主要适用于江苏省所有设计、建设、施工和造价咨询单位。被告建筑公司是4号楼中标后的施工单位,受上述文件中建筑面积计算的限制。原被告是内部合同关系,施工过程中的原材料由被告提供。原告与被告之间关系的实质是在自备施工设备前提下的劳动合同。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表对原告袁不具有约束力,被告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应为人工费。【/br/】综上,袁不是施工单位,而是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且被告在拟定合同时,并未明确告知原告结算应以江苏省建设厅颁发的《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表》为依据。这份价目表在本案中只对被告有约束力。袁按照约定和实际施工图纸完成了车库库房等土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建筑公司认为,参照江苏省建筑装饰工程计价表及合同约定,袁某施工的一楼车库储物间标高未达到2.2m,不应作为结算面积计算工程款,与事实不符,有违民法公平正义原则。
因此,我同意第二种观点:一楼车库储物间应作为结算面积计算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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