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结论能改变合同定价吗?

审计结论能改变合同定价吗?,第1张

审计结论能改变合同定价吗?,第2张

1998年10月,被告(某市兴隆宾馆)对装修工程进行公开招标,先后有三家装修公司投标。原告(某市嘉利装饰有限公司)也参与了投标,并在投标文件中的装修报价一栏中提出:“装修价格不得超过一百万元”。原告中标后。1999年2月初,经原被告双方协商,签订了工程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被告酒店的装修工程进行设计、施工、材料、质量、工期总承包,装修工程应于1999年8月底前完工。合同第三条约定:“装修款暂定为人民币100万元,具体预算由甲方提出,乙方同意,市建设银行批准,一次性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预付了30万元,原告开始购买建筑材料。1999年3月初,原告因部分装修工程调整及材料涨价,向被告提出将工程造价增加到300万元。被告拒绝,双方发生纠纷,故原告暂停装修工程。同年4月底,双方达成协议,装修金额定为200万元,并请市建行进行审核。原被告与中国建设银行签订了价格协议。

1999年10月底,原告装修工程完工,被告同意验收。酒店开业不久,但被告拒绝支付170万元工程款。原因是装修款实际上超过了原标书和合同规定价格的两倍。由于酒店是国有的,工程款要经过审计部门的审计。1999年11月初,市审计局对该项目进行了审计。审计结论是,没有发现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但工程款按市场价过高。被告提出根据审计机关的意见减少工程款50万元,并要求原告承担工程延期竣工的赔偿责任。双方又发生了争执。经过一年的协商,原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方便原告于2000年12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认为应根据标书、合同条款和审计意见确定工程款,并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工程延期交付的责任。

一审法院审理中有三种不同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三方最终签订的价款协议约定价款为200万元,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但由于原告延迟交付工程,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提出根据标书、合同条款和审计意见确定工程款是合理的。工程款确实显失公平,法院有权调整。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工程款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法院应当指定鉴定人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最后根据鉴定结论确定价格。最终,一审法院采纳了第三种意见,指定市内一家评估机构对该项目装修款进行评估。根据市场价格,评估机构确定工程造价为150万元。最后,法院确认了鉴定结论,判决被告再赔偿原告120万元。同时,根据合同第五条“甲方应当按时向乙方交付工程,每逾期一天,按工程总价款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一审法院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违约金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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