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价款”不明带来尴尬

“合同价款”不明带来尴尬,第1张

“合同价款”不明带来尴尬,第2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制止违法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市场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是,《条例》对违法处罚所依据的“工程合同价款”并不明确,这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执行带来了违法处罚难等一系列问题,也给建筑市场行政处罚的执行和《条例》的实施带来了诸多尴尬。
尴尬之一:处罚的依据是哪份合同?根据《条例》规定,对施工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可处以工程合同价款1%至2%的罚款。然而,有关部门在根据“工程合同价款”计算具体罚款金额时,往往会遇到双方未签订书面工程合同,甚至未提供“阴阳合同”的情况。根据这种“阴阳合同”,计算违约金数额不仅为当事人逃避法律、减轻行政责任提供了可能,而且造成了违约金数额的不确定性和不客观性。而且造成了不同当事人的相对不公平,违背了行政处罚中“处罚一致”的原则。【/br/】尴尬二:某些过错“全部”被处罚是否合理?
有的项目签了群楼全包合同,但只有部分单体违法开工;或者签订分期开发合同,仅一期违法开工的;还有为工业厂房项目签订的工程合同。建设项目的价格只占一小部分,更多的是工业设备采购和生产线调试的内容;有的工程合同价包含了整个工程,但只是附加层部分没有工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按照整个工程合同价款计算违约金数额,显然对当事人不公平,也违背了“罚责一致”的原则。
尴尬三:在未来未知的情况下,现在罚款是不合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行为的,按规定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至4%的罚款。但实际情况是,一些违法行为造成的质量问题,对整个工程和群体建筑的主体结构质量安全影响不大。如果按照整个工程合同的价格来计算违约金金额,是不公平的。比如一个项目的主体结构正在施工。虽然在检查中发现有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在使用,但不能断定当事人在以后的施工中还会使用这种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在这一点上,如果按照整个工程的合同进行处罚,当事人现在就要为将来的不确定行为承担行政责任,这显然是违背常识的。
尴尬四:“酷刑”是否合适?笔者在工作实践中,曾经遇到过这样一件事:某市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某工地时,发现某分项工程部分钢筋绑扎移位,是某合同工素质不高造成的。这种情况虽然很严重,但只是极小的一部分,占合同总价不到十分之一。根据《条例》,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这个项目的合同价是1.2亿元,应该受到的“折磨”是至少240万元的罚款。从本案中不难看出,当事人承担的行政责任明显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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