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1张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注意的几个问题,第2张

施工合同是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因工程建设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协议,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依据。监理工程师的所有监理活动都必须围绕施工合同进行。合同管理是实现控制目标的重要手段。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工程监理就是对施工合同行为的监督管理。如果说合同实施前的合同管理是静态管理,那么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管理就是动态管理。随着项目的逐步实施,招投标阶段设定的合同条件必然会发生变化。如何应对因合同条件变更而引发的合同事件,是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笔者就来说说这段经历,以引起同行的注意。
首先,找准角色,摆正位置。监理工程师不是施工合同的当事人。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扮演什么角色,在当事人中处于什么地位?这是合同管理中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在市场经济中,有需求才有供给。相对于承包人,发包方是买方,出钱回购货物——承包人完成的工程。与监理方相比,项目业主(业主)仍然是买方,支付报酬,回购货物——监理方提供的技术管理服务。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对于被监理的工程,履行合同的业主代表为监理工程师。

《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工程质量、工期和建设资金进行监理。”从这个角度来说,监理工程师的角色是代表业主履行合同,无论是法规还是市场经济的要求。

同时,它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仍然处于中心地位,承包商的一切工程活动都必须得到工程师的批准或认可。因此,工程师必须站在维护业主利益的立场上处理合同事件。如果不能维护业主的利益,业主不满意就换工程师。情节严重的,将受到法律法规的制裁。长期来看,如果市场不需要,监管也就不存在了。

在实践中,有些同志认为维护业主的利益就会损害承包商的利益,这似乎违背了监理工程师的职业公正性,所以在监理工作中畏首畏尾。在我看来,执业的公正性和维护业主利益并不矛盾。施工合同是双方就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达成共识的结果。双方最根本的利益是按照合同完成商品交换。严格履行合同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利益,这体现了实践的公平性。

比如现在的建筑市场,当事人的市场主体地位其实是不对等的。预付款、降价、违约、转包等损害承包方利益的不公平条款在合同中屡见不鲜。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监理工程师对此无能为力,为了“实践中的公平”,不能忘记业主代表的作用。站在承包商的立场上,监理工程师必须坚定不移地按合同管理合同。又如,承包人明知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不愿意主张或者不会利用合同条款维护自己的利益。同理,监理工程师也不能为了“实践中的公平”而主动帮承包商主张权利。当然,维护不是局部的,工程师不能超越合同的规定损害承包商的利益。应及时、实事求是地处理承包商遵守合同的说法。这也是为了维护业主的利益。

第二,关于工程变更。由于施工中的不确定因素和设计文件固有的错、磕、碰、漏,工程设计变更不可避免。设计变更通常由雇主、承包商和工程师提出。监理工程师在设计变更管理中首先要注意完善申报和审查程序。根据《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29条和《监理规范》第6、2、1条的规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提出的设计变更,经工程师审查批准后,由发包人提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发生绕过工程师直接进行更改的情况。一种情况,业主处于主导地位,随意提高建设标准和工程规模,直接要求承包商变更;另一种情况是承包商为了方便施工或利用变更非法获利,直接从设计单位获取变更文件。对此,监理工程师应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勘察设计条例》第二十八条、《监理规范》第六条、第二条、第一条等规定,要求双方严格遵守合同中关于变更程序的规定。其次,为了工程优化和安全,监理工程师在提出设计变更时要注意。不要患得患失,因为监理和设计都是在不同阶段为业主提供技术服务。对不合理的设计提出异议并要求改正,是维护业主利益和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的需要,必须及时提出。第二,注意工作方法,尊重设计者。提出的问题要有理有据,符合规范。和设计师心平气和的沟通,不要冷落了文人,把关系搞僵了。3.需要注意的是,变更通知发出后,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申报单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审核。衡量变更项目,确定最终变更数量、单价和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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