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指导:建筑防火分区

建筑设计指导:建筑防火分区,第1张

建筑设计指导:建筑防火分区,第2张

是根据建筑防火要求确定的建筑间距的区域范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民用建筑防火分区每层建筑面积允许为2500平方米;三级耐火等级允许每层建筑面积1200平方米;四级耐火等级为每层600平方米。建筑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防火分区面积不得超过500平方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一类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允许建筑面积为1000平方米;第二类是1500平米;地下室500平米。当建筑物内有防火分区时,允许建筑面积可按上述规定面积增加一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增加的面积可按当地面积的两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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