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八)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八),第1张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八),第2张

八。建筑设备
8.1给水排水
8.1.1本条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2003)的要求提出。满足这一要求是建筑给排水工程适用性、经济性、卫生性和安全性的基本要求。

8.1.2为了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安全,饮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确保不受污染。任何为了获取某些利益而可能造成水污染的做法都应该被杜绝。

8.1.6我国水资源并不丰富,有些地区严重缺水,因此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出发,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节约用水。管网压力过大不仅会损坏供水配件,还会造成水的大量浪费,必须引起重视。

8.1.7设置中水系统是节约用水的重要措施。世界上许多缺水的国家都在发展中水系统。但由于投资等原因,目前还不能在国内全面推广,各地要因地制宜,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8.1.8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在世界缺水国家已经有了很好的经验,我国政府也非常重视。如北京市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利用雨水资源缓解水资源短缺,减轻城市排水压力,改善水生态环境。

8.1.9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因管道泄漏、冷凝、滴漏而污染食品和饮用水水质的事故,提出本要求。此外,位于这些部分的管道也很难维护和维修。
8.1.11减少噪声污染是为了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为人们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8.1.12为确保供电安全,应避免因管道泄漏而影响变配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对防水要求严格的房间,如档案室,也必须这样做,才能保存档案和珍贵资料,不被水浸泡。

8.1.13为防止渗漏影响地下室或地下构筑物的使用。
8.2暖通空调和空调节
8.2.1暖通空调空调节系统是为民用建筑提供舒适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8.2.2应根据建筑的主要功能选择适用的国家标准及其空燃气参数和新风量标准。

8.2.3民用建筑采暖系统:
第一款若采用蒸汽作为余热或热源,应安装(汽-水)换热器或蒸汽喷射泵系统,保证采暖系统的热媒为热水;
第2款集中供热系统的热计量应以用户自行调节室温为准;
第三款应减少房屋私有化后可能出现的物业管理与居民、居民与居民之间的纠纷;
第四段:避免压力过大造成漏水等事故。

8.2.5空空调系统:

第1款。在确定地板和天花板的高度时,应能满足空调节和通风管道高度的要求(管道截面短边尺寸不应小于长边尺寸的1/4)。
8.2.6制冷机房、水泵房、换热站等。:

第1款。在民用建筑中使用大型设备,无法通过门洞进入时,应在首层外围护结构上预留孔洞,高度应满足设备下方垫木等移动装置的要求;如果在需要更换或维修的重型设备上方预留吊装设施,其高度应满足大型设备吊绳夹角的要求。
第4段中的设备有阀门、执行器等的操作面。,与被观察的显示仪表表面,间距不小于400mm高大设备周围应有不小于700mm的通道。冰箱、锅炉、热交换器等。,应有清洗或更换管束的操作区。
第五款对于安装在民用建筑中的制冷机房、水泵房、换热站等设备,应优先选用转动平稳、噪声低的产品;否则,应根据减振原理安装减振支座;机房内应采取消声措施,进出机房的管道应采取相应的消声措施。对于高噪声的机电设备,应设置隔音或遮盖物。
第六款当只设置一个送风口或排风口时,可利用门上的百叶或门缝满足空气流的要求。

8.2.7锅炉房的位置设计应符合建筑总平面布置:靠近热负荷集中的区域,便于燃料储运和排灰(输煤、输灰道路与人行交通道路分开),有利于减少烟尘和噪声对环境的影响。

8.2.8锅炉房一般应为地面独立建筑。当必须与主体建筑连接或设置在主体建筑的地下、设备层和屋顶时,锅炉(或其它有燃烧过程的设备)的数量、容量、运行参数和所用燃料必须符合当地消防和安全管理部门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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