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五章建筑设备1
第一节给水和排水
第5.1.1条商店的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商店的性质、卫生设备的完善程度和当地气候条件确定,并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商场标准用水量
项目用水量
饮用水
生活用水2 ~ 4L/人·d
20 ~ 30L/人·d。
注:①生活用水包括冲洗厕所用水。
②店内加工、生产和空冷却用水量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5.1.2条供水应充分利用自来水压力。自来水压力不足时,应设置内部储水箱,其储备量应根据日常用水量确定。
第5.1.3条空可调设备的冷却水用量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冷却水系统应根据水量、气象条件、空调节方式等确定。一般使用冷却循环水。
第5.1.4条给水管道不应穿过窗户、壁橱、木装修等设施;
营业厅内的各种给排水管道应暗敷设。
第5.1.5条。应设置储水罐和敷设在室内的管道。在冬季不供暖和可能结冰的地区,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5.1.6条杂货店、菜市场等建筑物应设置洒水装置和排水设施。
第5.1.7条厕所应配有冲洗水箱或带自闭阀的马桶。
第5.1.8条排放的污水和废水应按照排水要求进行处理,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城市下水道、明沟或天然水体。
第5.1.9条商场营业和仓储部分建筑的消防设施应符合防火规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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