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设计3
第三节储存部分
第3.3.1条在仓储部分,应根据店铺规模和经营需要,设置用于商品短期周转的储存仓库(总仓、分仓、散仓)和与商品仓储、销售有关的分拣、加工、管理用房;该部分占商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在第3.1.2条中约定。
第3.3.2条仓库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是建筑要符合消防规范的规定,要满足防盗、通风、防潮、防鼠的要求;
二、分公司仓库、散货仓库应靠近营业厅内的销售区域,便于货物装卸,少干扰顾客。
第3.3.3条食品仓库的储存部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是根据商品的不同保存条件和商品间气味、污染的影响,设立单独的仓库或在仓库内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二,各种房间如地板、墙裙等应是可水洗表面,严禁使用有毒、有化学反应的涂料。
三。附有加工厂的,其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规定。
第3.3.4条储存在仓库内的货物应紧凑整齐,货架或垛间通道的净宽度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表3.3.4仓库内部通道的净宽度
过道的净宽(m)
1、货架或堆垛端与墙壁之间的通风通道> 0.30
2、货架或堆垛之间的两组平行的手扶物品过道,根据货架或堆垛宽度取0.70 ~ 1.25
3、与每个货架或堆垛过道相连的垂直过道、轻便的手扶推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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