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8年司法考试民法专题五: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

20008年司法考试民法专题五: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第1张

20008年司法考试民法专题五: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责任的区别,第2张

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诉前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过审理或仲裁,债务人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具有先行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不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当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否则,保证期间一旦过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即告消灭。注意,这是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不是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不是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在保证期间向保证人提出请求;否则,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消灭。注意,这个请求是向保证人提出的,包括独立行使对保证人的权利,向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而不是向债务人提出请求。为什么一般保证情况下通过诉讼或仲裁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连带保证情况下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是基于先诉抗辩权。(3)一般保证情况下,主债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诉讼时效不同,但主债诉讼时效中止,保证债诉讼时效中止。连带保证的,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或者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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