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标准与路径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标准与路径,第1张

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标准与路径,第2张

陈国庆,1963年出生,山西和顺人,现任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高级检察官。

陈国庆认为,实现法治的七个必要因素是:

制定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符合一般社会价值观的法律规则,即法律应当具有普遍性、开放性、稳定性、确定性、不溯及既往性,不应被赋予任意的权力或要求不可能的行动。

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依法行事的权力受法律限制,在依法行使时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能在平等和不受歧视的条件下享受司法公正,其权益能够依法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和补偿;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具备保障司法公正的条件,保证司法人员能够在不受外界不当影响的情况下独立行使审判权;

每个人都可以诉诸司法,每个人都应该容易诉诸法院。法院不应拒绝判决,以公正高效的方式满足公民对正义的诉求;

有合格的法律专业人员;

程序,包括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控方承担的举证责任、公正审判、公开审判、合理的证据规则等。

陈国庆

公平司法制度的基石

我们认为,公正的司法制度需要满足或具备一定的主客观条件,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定合理完善的法律,法律调整成为社会管理的主要方式。

第二,应当有合格和足够的法律专业人员作为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和司法公正的捍卫者。

第三,司法制度要有良好的物质保障,包括司法人员享受良好的待遇,不受非法利益的诱惑和干扰。

第四,社会在社会上形成法治文化或崇尚法治的文化氛围,公众把依法办事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价值观。

按照法治的上述要素和公正司法制度的标准和要求,我们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或缺陷,这也是我们要坚持不懈地推进司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一,从立法的角度来说,中国的立法在过去30年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制定了200多部法律,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是,有两个问题。一是基本法律尚不完备,如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较少,程序相对粗糙。其次,立法技术需要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制定科学、合理、详细、完整的基本法仍然是我们的重要任务。

二是没有建设一支合格、足够的具有法律职业素养和崇高法治理念的司法专业人才队伍,影响了执法水平和司法公正。中国自2002年起实施统一司法考试制度,这是提高司法人员素质的关键举措。然而长期以来并没有实施。目前,司法机关中符合法官法和检察官法规定条件的司法人员比例并不大。检察、法院事业单位毕业的法官、检察官不多。现有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理念和素养与公正司法的建设还有相当大的距离。

第三,司法保障体系不足以支撑公正司法。除了司法行政化、司法人员本土化和大众化(非专业化)之外,我国司法弊端最主要的问题是司法活动的利益驱动问题。由于司法经费,特别是地方公安司法机关的物质经费不能得到充分保障,司法人员待遇低,办案中的利益驱动非常明显。办案与单位和个人的利益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实践中,插手经济纠纷、不当干预经济活动、判决不公、执行不力,都与利益驱动有着内在联系,是司法公正的障碍。

第四,从传统文化和社会法治观念的形成来看,传统的人类社会和公共行为,特别是日常生活中,习惯于通过向人求情来寻求关系,这与崇尚法治、依法公正行事的法治观念更加格格不入。这就形成了法治的观念和社会障碍。

应当看到,中国现行司法制度总体上适应了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有力地保障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是为了使我国司法制度更好地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任务新要求。绝不是全盘否定现行司法制度,也不能简单否定司法改革10年来的改革成果。

在司法改革过程中,要积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和人类法治发展的有益经验,但确实要防止不顾国情和具体情况,简单照搬西方法治模式。

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思考

经过十多年的探索和发展,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终于到了“跨过门槛”的重要时刻。在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中,有两个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第一,从中国的特殊国情和问题来看,中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历史任务,是一个在理论上不断探索、在实践中不断突破的历史过程。

目前,司法体制改革确实已经到了关键的“突破”阶段。对于重大制度性问题,经过认真论证,条件成熟时,既要下决心积极推进,又要坚持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做到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与阶段性目标相结合,重点突破全面推进,准确把握时机,稳健经营,不急躁冒进。特别要注意的是,改革的力度和程度不要超过经济社会的承受能力,总体上满足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期待,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是注重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性、整体性和协调性,使司法体制改革与司法工作机制和管理机制改革相配套,司法机构、司法权力配置、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司法保障制度等改革协调、协同、分步推进。

现行司法体制不仅在体制和权力配置上存在问题,在司法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上也存在问题。比如高度行政化的司法活动阻碍了公正高效的司法制度的建立,这些都应该一起改革。在司法改革中,要把体制改革与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改革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坚持不懈的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改革创新来推动和促进体制改革,这是一个量变到质变、化解矛盾、化解风险的过程。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还要注意权力配置、人员素质和司法保障改革的协调。

综合分析我国司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当前的司法改革应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

1.完善机构设置,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司法机关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权力配置的关系,合理配置侦查、公诉、审判中的决定核准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同时,要改革司法机关内部权力运行机制,进一步优化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部工作机构分工,合理划分上下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职能,理顺上下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建立以审判权和检察权为核心的管理体制,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

1.持之以恒推进司法队伍建设,建设一支合格高素质的司法警官队伍。坚定不移地坚持和完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建立有利于法官、检察官、律师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制度。加快司法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完善各类人员各尽其能的管理制度。改革司法人员的培训、管理和保障制度,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独立办案和行使权力抵御不当干扰的能力。改革法官、检察官培训制度,实行定期岗前培训制度。新任司法官员不仅要通过司法考试,还要经过一定时期的专门司法实践培训,才能成为法官和检察官。完善司法人员行为规范,规范司法人员行为,确保司法人员形成公正、清正、廉洁的司法作风。

3.改革司法保障制度和司法监督制度。没有司法保障,就没有司法公正。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有机统一,坚持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预司法活动的原则,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依法独立公正办案,结合中国实际,健全有效抵御各种不当干扰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根据司法规律和司法实践的客观要求,强化审判权和检察权的监督机制,完善人大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制度,使司法机关受到有效监督,防止各方面的不当干涉。现行司法保障制度的改革应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综合国力的进一步提高,只有进一步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才能实现。完善不同地区、不同部门的经费保障制度和标准,构建司法经费正常增长机制,逐步使司法保障制度成为维护司法公正的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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