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人才短缺”症结何在?

“法官人才短缺”症结何在?,第1张

“法官人才短缺”症结何在?,第2张

与往年一样,时任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3月10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将“法官短缺”作为法院改革遇到的重要问题之一。我不否认法官短缺的现状,但事实上,我国有大量适合担任法官的人才。关键在于现行的法官准入制度和选拔机制,人为地将合格的人才排除在外。

反而在那个不需要法律专业培训和考试的年代,对于法官来说不是问题,因为在那个年代,只要政治合格,就可以成为法官,这样的人才非常丰富。这个问题发生在2002年1月1日修改《检察官法》和《法官法》之后。两部法律都规定,首批法官应从通过统一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拔。

从世界范围来看,选择法官有两种模式。第一,统一司法考试模式。比如日本,法学院毕业生参加统一适用于各种法律职业的司法考试,考试合格后直接获得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资格;一种是律师考试模式。通过律师考试后,还要从事检察官、律师工作6年左右,才能报名参加法官遴选。我国律师资格考试始于1986年,2002年起改为统一司法考试。2002年以前,律师需要参加资格考试,而法官和检察官不需要通过统一的资格考试。2002年的改革得到了法学界的高度评价,江平教授称赞这一制度的出台是“突如其来的一阵风”,“没想到这么快”。

虽然司法笔试的内容和形式还存在很多问题,但不可否认的是,它是当今中国最严格、最公平的考试。本应起到促进培养和选拔更多合格法官的作用,为何却导致“法官荒”?

根据现行《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取得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的必要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取得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来说,要想从事法官、检察官这一职业,必须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符合法官、检察官的资格条件,才能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统一司法考试从2002年开始,到现在才六年。而之前16年通过了与司法考试性质相同、难度更大的“律师考试”的人员,不重新参加统一司法考试,是无法进入法官、检察官行列的。但这部分人只是作为律师执业了一定时间,积累了丰富的法律职业经验。

目前,我国通过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从事律师执业的律师超过13万人。法官是一个相对稳定、待遇优厚的职业。很多通过了律师考试的人,尤其是执业时间长、年龄大的人,都愿意从事法官这个职业。如果能像其他国家一样,从他们当中选拔大量的法官,就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官短缺的问题。但是,如果只选择2002年以后通过司法考试的人,不仅可供选择的人数有限,而且必须选择更年轻的人。“法官又老又好,但律师稀缺。”在日本、美国等很多国家,30岁以下的法官基本没有。在美国一些州(如科罗拉多州),年满70岁的人仍有资格申请法官。

将大量适合担任法官、2002年以前取得律师资格、长期从事律师执业的人员排除在外,不符合遴选法官的实质性要求,人为排除可供遴选的候选人。

更重要的是,由于现行人事制度的限制,大部分法院的法官遴选并不是真正的“面向社会公开遴选”,而是要求“应届毕业生”和“已经具备公务员编制的人员”具备报名资格。而应届毕业生,除研究生外,在校期间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不符合报考司法考试条件,当然也就没有合格的考生;而律师,除了公设律师和军事律师(全国只有4100人),没有资格报考公务员。这么苛刻不合理的要求,当然会出现法官短缺的情况。一方面,合格的候选人没有资格参加选拔;另一方面,法院引进大量不合格人员,然后哀叹法院工作压力太大,法院系统人员参加司法考试人数太少——先是被束缚在一个茧里,然后抱怨人才匮乏,有时还成为法院审判质量低、司法不公的原因。

从这个角度来看,解决“法官荒”问题,不仅需要修改不合理的法官资格立法,还需要依靠整个司法体制和人事制度的改革。解决起来不是一日之功。但是,它并不是一个涉及司法独立、司法公正等全局的复杂问题。在中国大力提倡思想解放的今天,我仍然抱有“法官人才”问题的解决会突然到来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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