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法首次修改:破解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

律师法首次修改:破解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第1张

律师法首次修改:破解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第2张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首次审议律师法修订草案。这是10年来中国首次修订律师法。26日下午,在分组审议会上,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等关乎其执业权利保障的问题受到关注。

据统计,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13万多人,律师事务所1.3万多家。仅在2006年,中国律师就处理了180多万起诉讼。

可以向检察院或者法院申请取证。

第三十四条草案: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件需要,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申请收集、调取证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调查取证应当“征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同意”。但在实际操作中,很难取得这些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取证也很困难。

出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张庆宇说,建议设立律师行使权利的救济程序。事实证明,没有救济程序的权利不会成为权利。目前律师执业环境艰难,依法享有的许多权利难以实现。深层次原因是律师法没有规定律师行使权利的救济程序。当律师权利受到侵害时,无法救济和投诉,这是立法上的明显不足。比如老板拖欠工资,员工可以申请仲裁或者进行民事诉讼,但是当律师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批准的时候,去找谁解决?没人可找,无路可逃。只有法律规定了救济程序,律师“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老大难问题才能得到解决,律师执业环境才能得到根本改善。

“出庭”不会被法律追究。

第三十六条草案: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不得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

草案细化了律师人身权利不可侵犯的原则。这些规定有利于保证律师履行诉讼代理人和辩论人职责,充分发挥法庭审判职能,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明山表示,这是律师豁免权的体现。“过去的律师,尤其是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在辩护时是有顾虑的,因为社会上长期以来有一种偏见,认为他们是站在坏人的立场上为罪犯说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叶如堂表示,草案规定了这些“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例外情况。我的问题是:如何理解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泄露国家机密可被视为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除了泄露国家机密,还有什么可以通过言论危害国家安全的?如果把这篇文章改写成“泄露国家秘密”,就更容易把握了。

与犯罪嫌疑人的会面不受监控。

第三十二条草案: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受委托的律师可以通过出示其律师执业证书、授权委托书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关情况。在已经采取安保措施的地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不会被监控。

草案的这些规定与现行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不冲突,但更加具体和明确。

列席本次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应岱臻认为,草案中规定的“不被监视”应予肯定.同时,他提出了修改意见:“‘在已采取安全措施的地方’。如果法律最后这么规定了,律师去派出所,派出所的警察会说‘我们不能提供采取安全措施的地方,必须有人站在旁边’。律师会怎么做?看守所设立律师会见室很有必要。该规定有明确要求,此处无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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