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系列解读,第1张

《物权法》系列解读,第2张

建筑物不得干扰相邻建筑物的通风和采光。

在现代社会,人类生活在不同的地方,必须对其权利的行使进行限制,以促进和谐共处。因此,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有两种:公共利益限制和私人利益限制。前者是为了公共利益而施加的限制,后者是指为了维护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基本生存利益而施加的限制。这就是所谓的不动产相邻关系,又称“相邻权”。

我国物权法专章规定了相邻关系。其中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条中的“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是指法律、法规或规章中关于工程建设不得影响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例如,根据建设部1985年6月14日颁布的《居住建筑设计规范》第4.1.1条规定:“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或起居室能得到阳光,但受某些条件限制的除外。”第4.1.2条规定,有直接采光的房间的开窗面积与该房间建筑面积的比值(窗地比)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卧室、起居室、厨房得到阳光的窗户面积,应取1:7;卫生间、厕所、大堂按1: 10估值;楼梯间和走廊的值为1: 14。例如,1994年8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高层住宅建筑与低层独立式住宅的间距,应当保证被遮挡的低层独立式住宅的房间在冬至期间连续不少于两小时开窗和日照;与其他居住建筑的距离应保证冬至期间被遮挡居住建筑全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连续1小时。第三十二条规定:“医院病房楼、休养(治疗)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之间的距离,应当保证冬至所覆盖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的全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旧城区改造时,其间距应保证冬至全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根据《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如果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因一方的原因不能正常通风或者获得必要的采光,那么受害方有权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或者赔偿损失。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一般遵循先判断造成通风采光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如果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消除妨害的原则。如果是合法建筑(即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此类案件将不作为民事侵权纠纷进行审理,但应告知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后,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其次,还需要考虑造成的滋扰是否是历史遗留的。如果是,原则上是通风、采光等实际问题。应该通过赔偿而不是消除公害来解决。如果是在建建筑物,相邻人以影响通风采光为由提出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的,应当先采取排除妨碍、停止侵害的方法。如果已经建成,而且是合法建筑,可以考虑给受灾方开个天窗或者装个排气扇。原则上不会拆迁。

赃物不能善意取得。

《物权法》明确将赃物排除在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我国司法实践历来认为,善意取得不能适用于赃物。例如,根据1965年12月1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办案中发现犯罪分子出售的赃物,应当酌情予以追缴。买受人确实知道是赃物而购买的,应当将赃物无偿追出并没收或者返还原主;如果买者确实不知道是赃物,但找到了失主,犯罪分子应当按卖价赎回原物,退还原主,或者照价赔偿损失;犯罪分子确实无力赎回或者赔偿损失的,可以根据买卖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调解,可以妥善处理。”1992年8月26日,人民法院甚至认为诈骗后还清的赃款应予以追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诈骗后清偿的赃款能否判决追缴的请示的电话答复中,人民法院研究室指出:“经研究,我们认为,犯罪分子通过诈骗非法取得的赃款,即使用于清偿债务,返还债权人,也应当依法追缴。追回赃款赃物的方式有很多种,判决追回只是其中一种。根据1965年12月1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40号)第三条规定,“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移送人民法院的赃款赃物,应当随案移送, 并由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作出决定”,判决需要追缴的赃款赃物,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追缴。 追回被盗资金不仅限于犯罪分子本身。犯罪分子转移、隐匿、清偿债务的,应当顺着赃款流向,一追到底。甚至债权人善意取得的赃款也应追回。刑法没有要求善意取得赃款的债权人参加刑事诉讼,不参加诉讼不影响责令其提取的赃款。”但在1996年12月16日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这一硬性规定有所松动。《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支付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于恶意取得的,应当予以追缴;如果是善意取得,就不会收回。”1997年1月9日,公安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利用经济合同诈骗案件的通知》,公通字[1997]第6号,其中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的财物用于偿还债务、支付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对方明知是诈骗的财物而收取,属于恶意取得的,应予追缴;如果是善意取得,就不会收回。受害人因此遭受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程晓,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领取失物应支付保管费。

《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所有人和其他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失主和其他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要求保管遗失物等费用,也无权要求权利人履行义务。”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关于拾得人是否有权要求物主向其支付报酬的争议很大。一种观点认为,赔偿请求权制度的建立不能有效督促拾得人将遗失物返还失主。而且从弘扬拾金不昧的精神文明和正确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角度来看,也应该否定这种赔偿请求权。另一种观点认为,拾金不昧是一种高尚的精神境界,但为了更好地鼓励人们迅速将失物归还失主,建立一定的物质激励机制是完全必要的。因此,它不仅反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而且更好地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此外,虽然对于一些具有明显经济价值的遗失物,赔偿请求权的设立不足以使拾得人返还财产,但对于许多只对失主有价值的物品,如特定的纪念品、手稿、身份证、护照等证件,赔偿请求权制度的存在可以促使拾得人尽快将这些无价值的物品返还失主;最后,从国外立法来看,基本肯定了拾得人的赔偿请求权。比如《德国民法典》第971条第1款规定:“提货人可以向被授权人索要小费。当物品价值不超过500欧元时,接人的奖励为物品价值的5%,超过500欧元时为超出价值的3%,动物的情况下为3%。如果拾得之物仅对被授权人有价值,则拾得人的报酬必须根据公平裁量决定。”《瑞士民法典》第722条第2款规定:“拾得物交给物主的,拾得人有权要求赔偿拾得物的一切费用和适当报酬。”《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229条第2款规定:“拾得人有权要求有权领取拾得物的人支付拾得物价值20%以下的报酬。如果拾得的物品仅对有权接收这些物品的人有价值,报酬的数额将与该人协商决定。”

考虑到我国国情,《物权法》不承认拾得人的赔偿请求权。但对于拾得人在保管遗失物过程中支付的费用,《物权法》这一条明确规定,拾得人有权要求失主偿还。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拾得人或者保管遗失物的机关处于管理人的地位,没有原因。根据无因管理的法律关系,管理人有权要求自己偿还其管理事务所支付的费用,赔偿所遭受的损失。对此,《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遗失物、漂流物或者遗失的牲畜,应当返还失主,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当然,如果拾得人侵占了遗失物,那么根据《物权法》这一条的规定,他无权请求遗失物保管等必要费用。

此外,根据《物权法》规定,失主和其他权利人通过悬赏广告寻找遗失物时,应当履行领取遗失物的义务。这一规定不等于承认拾得人的赔偿权。因为悬赏广告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发布悬赏广告的人有按照演出支付报酬的义务。(程晓,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果实归当事人所有,协议优先。

《物权法》第116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这是物权法对孳息归属的规定。在物权法中,产生孳息的客体或权利称为原物,孳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指根据物质的自然生长规律而产生的孳息和动物产品,法定孳息是指从法律关系中取得的利息、租金等收益。这种法律关系可以由法律行为产生,如根据租赁合同产生的租金,也可以由法律规定产生,如迟延履行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所产生的迟延利息请求权。

区分原物和果实的意义在于确定果实属于谁。根据《物权法》的上述规定,天然孳息的收取权原则上属于原所有人。但如果有用益物权人,那么用益物权本身就是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自然,天然孳息应由受益所有人获得。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具体约定天然孳息的归属。法定孳息的收受人,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维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项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所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经依法批准建造个人住宅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谓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组织成员依法占有和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房屋使用权人有权利用土地建造房屋及附属设施。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关于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的争议问题之一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抵押。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允许这两类土地使用权抵押。比如有的常委委员认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在的问题是没有资金保障。物权法应为民间金融借贷提供保障。建议物权法允许老百姓抵押承包山林、承包地、宅基地。这对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再比如,有委员认为,现在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普遍需要抵押或其他担保。如果物权法不允许农民房产(包括宅基地)抵押,广大农民基本没有贷款抵押物。另外,城市居民可以用房产做贷款抵押,而农民不能用房产做贷款抵押,这是不合理的。所以建议在法律上留个漏洞,允许农民用房产做抵押。另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是不能抵押的,至少目前不能。比如,有的同志认为,按照用益物权的性质,宅基地使用权可以抵押,但在当前经济社会条件下,农村医疗、养老、生活保障制度不健全,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生存的保障。同时,宅基地使用权本身具有身份性和福利性,现在完全放开这两项权利的抵押并不合适。有的同志认为,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目前大多数农民的生计基础,现在还不能抵押这两项权利。

最后,物权法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即不允许以宅基地使用权设定抵押。这一规定的主要原因是:首先,这一规定可以约束建房占用耕地,从而实现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其次,可以维持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宅基地使用权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无偿或以极低的价格授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的土地使用权。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如果允许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当使用权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土地使用权就会丧失,导致农民居无定所,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严重后果。

《物权法》创设的一种新的抵押方式——浮动抵押

《物权法》规定了一种新的抵押类型,即第181条规定的“浮动抵押”。根据该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可以抵押现有和未来的动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当事人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债权人有权就约定实现抵押权的动产取得优先受偿权。浮动抵押又称“企业担保”、“浮动担保”或“浮动债务负担”,是指抵押人现有的和未来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人的剩余财产优先受偿。浮动抵押制度最早出现在英国法中。在英国法中,浮动抵押是指示有关公司将现在和将来的某类资产抵押给银行,例如,商品、存货或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在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确定之前(英文“crystallization”,有人翻译为“结晶”或“密封”),公司有权照常经营,使用抵押资产。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浮动抵押只能由注册公司提供,个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得提供;其次,一般情况下,有浮动抵押的资产是公司无法设定固定抵押的剩余资产。这部分的资产多为流动资产,有时也包括无形固定资产。第三,浮动抵押是一种股权抵押。在被查封之前,浮动抵押处于“休眠”状态。这些抵押没有影响,公司可以正常运营。第四,浮动抵押不是特定抵押,在被查封之前可以说是不完全抵押。第五,在浮动抵押被查封前,公司有权在正常经营情况下出售和处理浮动抵押资产,如出售、出租甚至抵押他人。第六,即使浮动抵押被查封,抵押人此后取得的财产仍属于抵押范围。最后,公司浮动抵押的资产一旦被查封,除非债权人即抵押权人同意,否则公司不能处置这些资产。

《物权法》借鉴了英国法中的浮动抵押制度,做出了一些有特色的规定。从《物权法》的这一条来看,我国的浮动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抵押人的特殊性。设定普通抵押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但浮动抵押只能由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设定(这与英国法不同,英国法仅限于注册公司)。所谓企业,包括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最典型的是公司,也包括非法人企业,如合伙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作为经营资本,经依法核准登记,在法定范围内从事非农业经营活动的个人或者家庭。也就是说,农村承包经营户,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是农村承包经营户。”

2.抵押对象不同。普通抵押只是以现有的各种财产,如动产、不动产和一些权利为客体。浮动抵押的对象仅限于抵押人的流动资产,包括公司的原材料、产成品、商品、应收账款甚至英国法上的商誉等一些无形资产。但我国《物权法》允许浮动抵押的财产只能是动产,包括抵押人现有的动产和抵押人将来所有的动产。

3.抵押的效力不同。普通抵押中,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物,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并消除抵押的除外。但在浮动抵押中,在抵押期间,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动产不发生变化,可以流入或流出。也就是说,抵押人可以出售、出租甚至抵押这些动产。但法定浮动抵押财产一旦确定,抵押财产即被指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随意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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