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二)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二),第1张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二),第2张

第三条保险期限
本保险自保险工程开工之日或保险工程在保险单载明的施工期限内卸载至施工现场时生效,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终止。但是,本保险的最迟终止期限不得超过保单所列的终止日期。保险期限的延长必须事先得到本公司的书面同意。
第四条保险金额
建筑工程为工程完工时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包括运费、安装费、关税等。施工机械、设备和装置应按重置价值计算。其他保险项目以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的金额为准。
第五条被保险人的义务。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在保险工程现场发生事故,并应认真考虑和执行我公司代表提出的合理化和防损建议。
二。本保险单承保的损失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以书面形式提供详细过程。
三。为便于调查,被保险人在查勘损失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
四。为防止损失扩大,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我们可以补偿有益和合理措施的费用。但是,此项费用和赔偿的总额不得超过受损保险项目的保险金额。
五、如果保险内容发生变化(如保险项目的增减、工期的缩短或延长、保险金额的调整等。),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批发手续。六。如果被保险人及其代表故意不履行上述义务,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6条索赔和赔偿
1。被保险人向本公司索赔时,应提供必要、有效的证明文件作为索赔的依据。
二。本公司的赔偿限于保险物品受损前的恢复,并扣除受损物品的残值。
三。赔偿金可以用现金支付,或者被损坏的物品可以被替换或修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规定的保险金额。
四。若保险金额低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的金额,差额部分视为被保险人自保,本公司仅按照保险金额与本条款第四条规定金额的比例进行赔偿。【/br/】五、本公司赔付损失后需要恢复原保险金额的,恢复部分按原保险费率计算的日保险费支付。六。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如果有另一家公司的保险,无论是被保险人投保还是他人投保,无论该保险是否赔偿,我公司只负责按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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