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任职原则及程序
公务员任命是指具有任免权的机关根据有关法律和条件,通过法定程序,对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的任命。包括对考试合格并取得公务员资格的公务员的任用,以及在职公务员在部门内或跨部门的晋升、降职、平调等。我国公务员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国家公务员是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因此,任命公务员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认真履行各种手续,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效力。(2)根据事物选择人的原则。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要求选拔工作人员。它以岗位空缺为基础,根据岗位的特点、难度和责任,选拔具有一定资历、能力和水平的人担任一定的岗位,以保证岗位的科学性和正确性。(3)只应用数量的原则。对于一般的行政人员来说,由于他们的工作在各个部门具有普遍性,工作范围广,工作项目多,但处理工作所需的知识、经验和方法大致相同,所以他们的聘用范围可以适当放宽。对于一般的专业人员来说,因为他们的分工已经明确,对公务员的知识、经验、工作方法都有专门的要求。因此,在为这些专业人士就职时,需要注意他们的个人专长是否与拟任职位所需的专业对口人员相匹配,尽量做到人与事相结合。对于特殊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于他们的工作专业性很强,而且他们的来源往往有特定的途径,所以应该严格限定他们的岗位范围。(四)注重整体效能原则在任用公务员时,一个部门成员的群体结构很重要。只有专业结构、年龄结构、智能结构、气质结构、人格结构、性别结构匹配得当,才能充分发挥整体效能。我国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录用:1 .新录用人员已过试用期;2.从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的;3.改变位置;4.晋升或降职;5.职位因其他原因而改变。在我国,任命公务员一般遵循以下程序:(1)提名:通过行政领导提名、党组织推荐、群众民主推荐、个人自荐等方式提出拟任命人员名单。为了充分体现“量入为出、择优推荐”的原则,做好提名工作,各级人事主管部门和领导在日常工作中要特别注意全面考察每一位公务员,了解他们的工作成绩、能力和素质,掌握各级公务员的后备力量和储备情况,以便有计划地提拔。(二)考察人事部门对提名人选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业绩进行全面考核。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考一考或者考一考。被任命担任领导职务,也要征求群众意见,必要时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三)提交人事部门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对拟任职公务员整理出客观、公正、全面、详实的考核材料,并填写《国家公务员任职审批表》提交任免机关。(四)任免审批机关根据公务员管理权限和提交的材料,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按规定需报上级部门批准或备案的,也应报上级部门批准或备案。(五)任命机关发布任命决定,任命领导职务的,颁发任命书,通知在职人员就职。(六)公务员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有关材料整理归档。为了保证公务员更好地履行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同时防止企事业单位利用国家行政权力从事各种营利性活动,防止公务员利用职务之便获取非法收入,维护公务员的廉洁性,国家公务员局对公务员录用提出了一些必要的限制条件, 如下: (一)原则上一名国家公务员担任一个岗位,特殊情况需要兼职的,必须综合分析兼职岗位和兼职岗位的工作量,以及拟兼职人员的工作能力。 审核后确定该人胜任,任免机关按法定程序批准,使其在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实职。但是,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机构兼职。(2)为保证国家公务员的年龄梯度结构,国家拟规定担任不同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年龄。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达到任职年龄时,任免机关应当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任命非领导职务或者交流到其他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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