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交流:建筑电气专业审查要点(三)
6.不同性质的建设工程对建筑电气的要求
6.1居住建筑
(l)居住建筑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GB50096-1999第6.5.2和6.5.3条的要求。
(2)公共功能管道...电气竖管等。、不应布置在住宅内(GB 50096-1999 6 . 6 . 4)
6 . 6 . 2车库
(1)车库的供电设计应符合GB50067-97。
(2)车库内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GB50067-97第9.0.3条的要求。
6.3图书馆
图书馆应配备应急照明、值班照明或安全照明(uGB8-99第7.3.4条);书库的照明应按区域和框架控制,每层的总开关应设在书库外(JGJ38-99第7.3.7条)。
6.6.4档案馆
档案馆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在库区外,库房电源开关应设在库房外,并有防止漏电的安全保护措施(JGJ25-2000第7.3.1条)。
6.6.5医院
医院建筑重要部位的供电可靠性和关键部位的接地安全性应满足第5.4条的要求。分别为JGJ49-88和JGJ/T16-92第14.7条的回执;放射科、核医学科、功能检查室等科室的医疗设备电源和通用刀的设计应符合JGJ49-88第5.4.3条和第5-4条的要求。
6.6剧场
(1)舞台晶闸管调光器的配电电路设计应符合JGJ/T16-92第10.2.10条的要求。
(2)剧场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灯的设计应满足第条的要求。
6.7卫生间、游泳池的电气设备安装是否符合JGJ/T16-92第14.8.2.8、14.8.2.9、14.8.3.9条的要求。
6.8锅炉房
(1)电动机、起动控制设备、灯具、电线的选择应与锅炉房不同建构筑物的环境分类相适应。燃气调压室、燃料制备室、碎煤机室、输煤走廊等具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分类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见《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92第13.2.2条)
(2)避雷针应安装在排气管顶部或其附近, [并使其保护范围高于管顶不应小于1m(GB 50038-92第13.2.15条)
6.9人防工程
(1)地下室战时用电负荷分类应符合GB50038-94第7.2.3条[/K0/]应设置单独的配电屏(箱)(GB50038-94第7.2.9.1)
(3)
(4)从低压配电室到各保护单元的战时配电线路应独立(GB50038-94第7.3.7条)。
(5)人防工程灯具的安装应符合GB50038-94第7.4.10条的要求。
(6)消防疏散照明应符合GB50038-98第8.2.1(8.2.1A)条的要求。
6.10其他建筑其他不同类型建筑工程的特殊电气要求应符合相应建筑工程现行设计规范和防火设计规范的规定。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