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验交流:建筑电气施工中常见问题(二)
二。违反专业规范、规程,设计深度不够
1。接地类型为TN-C-S系统,入口处应做重复接地。平面图上应标明位置,接地装置可与防雷及弱电机房共用。违反14.5.3.1《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民法典》)第P291条。处理:增加重复接地方案,说明电阻要求。
2。弱电机房接地未做。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五条、第七条。处理:绘制弱电机房接地平面图,标注接地板,专用接地干线25mm2绝缘铜线,专用接地线4mm2绝缘铜线,电阻要求专用接地4ω,普通接地1ω。
3。变电站的接地电阻4ω不符合供电部门的要求。违反:北京供电局10 kV系统中性点小电阻接地技术原则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处理:1N接地和PE接地共用接地装置r≤0.5ω;2N单接地R≤4ω,由BV-1× 95mm绝缘铜线通过PVC管引出;PE接地与N接地极的距离大于5m和6m,PE的接地电阻取决于其性质。
4。主要消防通道的防火措施应明确。违反:《民法》第8.4.14条P143条。处理方法:将YJV电缆改为NH-YJV电缆。因此,问题反复出现。故将第8.4.14条抄录如下:“沿高层或大型民用建筑的电缆沟、隧道、夹层、竖井、室内桥架、吊顶敷设的电缆,其绝缘或护套应不阻燃。”
5。消防控制室和消防电气设备电力电缆不阻燃,消防控制电缆的选用应与电力电缆同等级。违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10.2.1和10.2.2条。处理:根据消防部门的要求,消防电气设备的电源线和消防控制线采用耐火或阻燃电缆。
6。屋顶通风机附近应装有隔离用具。违反《通用电气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5-93第2.5.1节。处理三:在楼顶楼梯间增设楼顶通风机隔离开关。满足隔离要求的短路保护电器也可作为隔离电器使用。第2.5.1条第3款:“隔离电器应安装在控制电器附近或其他便于操作和维修的地方。无负荷分断的隔离电器应能防止无关人员的误操作”。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不能划分为三级,只能划分为一级、二级和二级。违反:《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 50116-98)第3.1.1条和表3.1.1。处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保护的对象,应按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和疏散、扑救的难易程度,分为特殊等级、一级、二级,并应符合表3.1.3的规定”。该建筑应定为二级保护对象。
8。车库坡道照度较低,应考虑过渡照明。违反JGJ 100-98《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第6.4.5条。处理:增加坡道照明灯的数量,并适当提高其照度,以满足规范6.4.5“坡道地下车库出入口应设置过渡照明,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建筑照明设计标准》的要求。白天入口处亮度变化可为10∶1至15∶1,夜间室内外亮度变化可为2∶1至4∶1。”
9。疏散指示器和走道末端之间的距离不应超过10m。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1997第10.2.9条。处理方法:调整灯距,使走道上的指示灯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0m,距走道末端不超过10m。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