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详解——招投标1

案例分析详解——招投标1,第1张

案例分析详解——招投标1,第2张

总结
施工招标程序、标底编制、投标决策、报价技巧、评标定标。

重点和难点
本章的基础知识点如下:
1。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2。标底的编制方法及相关问题;
3。报价技巧的选择和运用
4。决策树方法的基本概念及其在投标决策中的应用:
5。合同解释的顺序

说明
第一节施工招标的程序和基本条件
一、招标范围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二)全部或者部分由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上述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二。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一)招标活动的准备工作
根据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办理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办理了审批手续;
2)项目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确定;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人在项目招标前,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定招标方式,划分标段。
1。确定招标方式
根据招标法,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纸、信息网络或者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公开招标。邀请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资信良好、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邀请书。
2。招标的其他要求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歧视投标人。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信息。招标人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天。
(二)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相同的事项,包括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项目的性质;
(3)招标项目的数量;:
(4)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
(5)招标项目的实施时间;
(6)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三)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开始前或开始时,只有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资格预审程序为:
1。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公告是指招标人向潜在投标人发出的参加资格预审的广泛邀请。
2。发布资格预审文件
资格预审公告后,招标人向申请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放或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包括基本资格审查和专业资格审查。基本资格审查是指对申请人法律地位和信誉的审查,专业资格审查是指对申请人履行拟招标采购项目能力的审查。
3。对潜在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和评价以专业资格审查为主,包括:
(1)施工经验,包括以往类似工程业绩;
(2)承担该项目的人员情况,包括管理人员和关键人员名单及简历;
(3)机械、设备、施工方案等。具备执行合同任务的能力;
(4)财务状况,包括申请人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
4。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向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同时向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售
1。招标文件的编制
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不仅是投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的依据,也是投标单位与未来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依据。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要求对整个招标工作乃至合同各方都具有约束力。介绍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方法和标准等。
2)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函的格式和附件;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投标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投标准备时间,即从发出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的期间。至少20天。投标文件还应规定投标的有效期。
2。招标文件的出售和修改
(1)招标文件一般出售给通过资格预审并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
(2)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修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现场考察及召开投标预备会
1。现场考察
(1)现场考察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前1-2天。招标人应向投标人介绍现场情况。
(2)如果投标人在踏勘现场有任何问题,应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但应给招标人答复的时间。
2。召开投标预备会
当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图纸、相关技术资料以及在考察现场提出的问题时,招标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答。
(1)收到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后,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将答复同时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2)收到问题后,通过投标预备会对问题进行解答,并以会议纪要的形式送达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召开投标预备会一般应注意:
1)投标预备会可安排在招标文件发出后7天后的28天内召开。
2)在招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组织主持招标预备会,回答招标单位提出的问题,包括书面询问和口头询问。
3)图纸也应在投标预备会上进行交底和说明。
4)将答疑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5)所有参加投标预备会的投标人均应签到登记;证明参加投标预备会。
6)无论是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出的任何文件,还是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任何问题,都应以书面形式进行确认。(六)投标。投标人及其资格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国家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资质要求。
1)具有投标条件所要求的资质证书,是独立法人;
2)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业绩记录;
3)财产状况良好,未处于被接管、破产或关闭、停止、合并或转让状态;
4)最近3年无合同欺诈或其他严重经济违法行为;
5)近几年安全记录良好,投标年度无重大质量和重大安全事故。
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规定的资质。联合体应将各方应承担的工作和责任的联合投标协议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
2。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施工招标项目,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和业绩,完成招标项目所使用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函;
2)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3)要约收购;
4)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项目实际情况,如果中标后准备分包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项目,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也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招标人将拒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后递交的投标文件。
(七)开标
开标是指招标人将当众打开并宣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和预先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应当当众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出席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放弃。
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评标:
(1)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章,或无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印章;
(3)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不清、难以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5)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
(八)。评标
评标是指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评价和比较的过程。
1。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代表以及熟悉相关业务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评标的准备和初评
(1)评标的准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未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外汇报价处理。多种货币报价按开标当日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
招标文件应规定汇率标准和汇率风险。如果没有规定,汇率风险应由投标人承担。
(三)初步审查的内容。初步评审包括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
1)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评审包括商务符合性和技术符合性评审。投标文件应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所有条款,无重大差异或保留。
所谓重大分歧或保留意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对项目的范围、质量和绩效有实质性影响;偏离招标文件的要求,对合同规定的业主权利或投标人义务造成实质性限制;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对提交了具有实质性响应要求的投标的其他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2)投标文件的技术评审。招标文件的技术评审包括:方案可行性评审和关键工序评审;对施工现场周围环境污染的人工、材料、机械设备、质量控制措施和保护措施进行评价。
3)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投标文件的商务评审包括:检查投标报价,检查所有报价数据计算的正确性,分析报价构成的合理性,并与标底价格进行比较。修改后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具有约束力。
(4)招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糊不清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应以书面形式作出澄清。
如果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与单价不一致的,以单价为准,但单价小数点明显错误的除外;如果对不同语言的招标文件的解释有异议,以中文版本为准。
(5)应当视为无效投标的情形。
1)欺诈。
2)报价低于其单项成本。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单项成本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解释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投标,其投标应当被拒绝。
3)投标人不具备资格或投标文件不符合形式要求。
4)未能实质性响应的投标。
(6)投标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投标文件,逐项评审并列出投标文件的所有投标偏差。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次要偏差。
1)重大偏差。下列情况为重大偏差:
①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所提供的投标保证金有缺陷;
②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③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④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
⑤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⑥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⑦不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微小偏差。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某些地方有遗漏或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而纠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有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进行补正。如果不进行修正,细微偏差可在详细评标中量化为对投标人不利,量化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7)有效投标过少的处理。不合格的投标被否决或者被定义为无效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因为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4。详细评审及方法
(1)对于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进一步的评审和比较。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2)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1)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含义。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这种评标方法是以评标程序为依据,经过初步审查,以合理的低投标价作为中标的主要条件。合理的低投标价必须是通过最终评审并被证明是实现低投标价的有力可行措施的报价。最低投标价不保证中标,因为这种评标方法在比较价格时必须考虑一些修正因素,所以也有一个评标过程。
2)最低投标价法的适用范围。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技术和性能标准一般或招标人对其技术和性能无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这种评价方法应该是一般项目的首选。
3)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要求。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进行必要的价格调整。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不需要对投标文件技术部分的价格进行折算。
按照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编制“价格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一起提交给招标人。
(3)综合评价法。
1)综合评价法的含义。对于不适合采用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估标准的投标将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衡量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可以采用折算成货币的方法、评分或其他方法。需要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在综合评价方法中,百分比法是最常用的方法。在这种方法中,各评价指标在百分比内所占的比例和评价标准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开标后,根据评标程序和评分标准,评委将对所有投标人的投标进行评分,最终总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这种评标方法在建筑工程领域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2)综合评估法的评标要求。评标委员会在对各评价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在同一基础或标准上建立量化指标,以使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在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将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个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得分。
按照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编制“综合评估对照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4)其他评标方法。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招标人也可以采用其他评标方法。
5。评标报告的编写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和最终审查后,应当编写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不同意评标结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名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九)投标选择。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经过评标,可以确定中标候选人(或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限于1-3名,并注明排名顺序。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只不过投标价格低于成本。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将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间30天前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的书面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将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告知招标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2。发出中标通知书,订立书面合同
(1)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建设部还规定,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予以赔偿。
书面合同订立后7日内,中标人应将合同送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退还给中标人和未中标人。
(4)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项目分包给他人完成。分包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对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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