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第1张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将于9月1日起施行,第2张

记者从国家邮政局获悉,《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公布,将于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资费和服务标准,向中国境内所有用户提供的基本邮政服务。《办法》规定,邮政普遍服务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所属企业提供。

《办法》明确了邮政普遍服务的业务范围,即信件、重量不超过5公斤的印刷品、重量不超过10公斤的包裹的寄递业务,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业务。

《办法》要求,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自律相结合。邮政管理部门对邮局、网点和邮筒(箱)设置、营业时间和办理业务、寄递质量和邮件时限、查询赔偿等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评估检查。,并定期通知他们。

《办法》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用户满意度作为评价邮政企业普遍服务质量的重要指标,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服务质量调查,组织用户满意度测评活动,并向社会公布测评结果。此外,要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社会监督网络,聘请特邀社会监督员,与用户沟通,听取用户对普遍服务质量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用户的监督作用。

此外,《办法》还规定,邮政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用户投诉电话,并配备人员受理用户投诉;用户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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