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招标如何成为陷阱

工程量清单招标如何成为陷阱,第1张

工程量清单招标如何成为陷阱,第2张

一些不诚信的投标人在投标前使用“工程量清单”和“工程图纸”,为投标人中标设置陷阱,将严重损害社会公正。


作为我国建筑业的一项重大改革措施,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在近几年的实践中受到了高度评价。不仅为整个行业与国际接轨铺平了道路,也提高了项目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效率。与过去实行了几十年的“工程计价管理模式”的区别在于:量价分离。数量——招标人根据施工图计算工程量,并提供给投标人;价格——投标人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和风险,对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进行不低于企业成本的报价。工程量误差风险由招标人承担,工程报价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而相当一部分合同意识和企业社会信誉意识较差的业主,恰恰利用了工程量清单招投标制度的漏洞,违反了建筑规范的强制性规定,采取了将预算价控制在其成本价以下的方法,在工程量清单中遗漏和低估了实物项目的消耗,故意不将施工图纸发给投标人进行核算,从而诱导其落入其精心设置的陷阱。

“这起龙宽公司因隐瞒工程量非法侵吞巨额工程预付款的诉讼,引发的很多问题已经超出了案件本身。”四川郑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智公司”)一位负责人表示,如果终审法院仍维持原判,认定郑智公司与重庆龙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宽公司”)签订的招标合同有效,将

2007年6月12日,四川郑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服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两个投标合同中标。

宽公司是重庆市渝北区的一家三级房地产企业。2004年,通过拍卖方式获得自贡市惠东路与惠兴路交叉口东北地块的开发权。开发项目名称为“重庆商业步行街及农贸市场”(以下简称“商厦”)。

“商业大厦”的开发商龙宽公司在招标时,首先与原自贡中兴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公司”)进行了实质性协商。协商中,双方同意根据工程量清单批准“商业建筑”一期工程的价格。

正式招标前,双方于2005年9月29日签订了工程造价1977.85万元的施工合同(建筑行业称之为“负合同”)。同年10月10日的招标会上,又有两家公司前来投标,但中兴通讯以之前“负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中标,并就工程量清单项目内容达成一致签订中标合同。

按照规定,中兴公司中标后,在建设“商业大厦”一期工程时,必须严格“按图施工”。"龙宽公司直到施工开始后才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图纸."这是龙宽公司精心设置的投标陷阱。

根据龙宽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成本书,“商厦”一期工程的钢筋使用总量为1500多吨,而原中兴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只是按图纸将“商厦”修至转换层,就用了1300吨钢筋。“施工单位马上发现了问题。原来龙宽公司根本没有按照施工图纸提供工程量。”郑智公司一位负责人介绍,当时施工单位找到工程承包方龙宽公司,要求核增工程量。公司董事长傅对施工单位说:“少了500吨钢筋,我给你补300吨,给你二期工程,保证你不亏”。

为了不影响工程进度,原中兴公司相信了龙宽公司法人代表的多次口头陈述,严格按照图纸继续施工。2006年11月30日正式竣工验收,移交给龙宽公司。

由于龙宽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隐瞒了实际工程量,致使原中兴公司在“商厦”一期工程建设中支付了大量款项(仅钢筋一项,龙宽在工程量清单中隐瞒了800多吨,大量实际工程量未进入工程量清单),致使中兴公司支付了近百万元的农民工工资和六百多万元的工程材料款,连已支付的几百万现金也无法收回。

为此,中兴找到龙宽公司,要求他们兑现当初的口头声明,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调整。龙宽公司一改以往,坚持按龙宽公司自己认可的招标合同固定价格结算,仅支付工程款1400万元。

经司法鉴定,“商业大厦”项目一期工程实际成本价为2800万元,这意味着龙宽公司向中兴公司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造价书隐瞒了28.2%的工程造价。

有争议的判决

在“商厦”一期建设中,原中兴公司不仅支付了巨额工程款,还承担了700多万元的应付债务。该公司已被迫濒临破产。

2006年12月12日,原中兴公司(注:后更名为“郑智公司”)在与龙宽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原中兴公司与龙宽公司签订的房屋建筑施工合同无效,依法按实际发生额结算工程款,支付工程余款及损失1640余万元。

同年12月25日,龙宽公司向该院提起反诉,主张双方签订的建筑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不存在隐瞒工程量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按照扭曲固定价格法结算(即以1977.85万元作为结算总价)。

2007年4月20日,自贡中院开庭将两案一并审理。

双方的招投标合同是否有效,是法院争议的首要焦点。

知止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双方在投标前(2005年9月29日)进行了实质性谈判,谈判价格与中标价格出奇地一致。一方面暴露了龙宽公司设置的招标陷阱,另一方面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的强制性规定:招标前,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就项目的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如果谈判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发包人不得强迫承包人低于成本价投标(注:司法鉴定已显示预算控制价低于成本价28.2%)。因双方的招标合同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该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院应当按照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结算工程量。

自贡中院一审合议庭在评议本案时,回避了郑智公司代理律师的上诉观点,认为实质性谈判合同和中标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为有效合同。

知止公司代理律师认为,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该结算符合工程量清单关系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应以单价合同固定,而不是以总价合同固定,不应错误结算为197785万元,而应根据实体的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

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规定,发包人必须根据设计图纸计算并提供真实的工程量清单,并根据工程量清单进行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招标人对工程量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投标人不承担工程量的审核责任。对于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成本书中规定的工程量与按图纸施工后的工程量之间的“数量差异”,知止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自贡中院评论认为,合同既然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就应当以固定价格结算。2007年5月29日,自贡中院对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郑智公司的诉讼请求及龙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令双方合同有效,但未按有效情节结案。

知止公司坚决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希望依法追回工程款和涉案农民工及材料供应商的血汗钱。

一审判决的“背景”

自贡中院一审判决书宣读之际,旁听的60多名农民工和材料供应商代表情绪十分激动。

“这个案件的判决是在行政干预和权钱交易的背景下做出的。”自贡知情人士告诉记者,龙宽公司总经理付斌曾在多个场合扬言,他宁愿花500万去自贡打官司,800万去省高院打官司,也不会出郑智公司的钱。

对此,记者致电付斌及龙宽公司特别授权的律师要求核实,但均以“案件仍在审理中”为由拒绝接受采访。

事实证明,这是自贡一起成本纠纷案件,但自贡中院在作出一审判决前,未经审判委员会讨论,直接由合议庭下达判决书。

据记者调查,中兴通讯起诉龙宽公司后,通过诉讼保全冻结了龙宽公司800多万元的银行账户。但自贡市委一位领导出面,将龙宽公司1000多万元交给国土局(不知道是什么资金),为公司提供反担保,让法院解冻了龙宽公司800多万元的账户。

对于上述说法和疑点,记者两次来到自贡中院和国土局调查核实。自贡中院以“原告已上诉,判决未生效”为由拒绝接受采访,自贡国土局领导以“基层没时间检查”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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