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师计价控制:工程量清单计价

造价师计价控制:工程量清单计价,第1张

造价师计价控制:工程量清单计价,第2张

1.建设工程招标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合同价款的确定和调整、工程结算均按照本规范执行。
2工程量清单的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和税金。
3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并根据设计文件或参照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和附录e中的“项目内容”确定。
5措施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项目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确定。
6其他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招标人的金额可根据估算金额确定。
(2)投标人的总承包服务费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确定,零星工作费根据“零星工作费表”确定。
7招标项目设置标底的,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要求,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计价规定,采用合理的施工方法编制标底。
8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相关要求、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和拟定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依据企业定额或参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现行消耗定额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4.0.9合同中的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发生变化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因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清单有遗漏或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相应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2)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属于合同约定范围的,执行原综合单价;工程量的增减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10由于工程量的变更,除第4.0.9条规定的以外的实际费用损失,承包人可在与发包人协商后提出索赔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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