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辩护人范围主要有哪些
一、票据追索权辩护人范围主要有哪些?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
(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二、票据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又称偿还请求权利。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三、追索权行使的效果有:
①被追索人票据债务的消灭;
②追索人及再追索人义务的发生;
③向前手的再追索权的行使。
相关人员在行使票据追索权的过程当中肯定也会聘请辩护人的,辩护人范围及辩护词等这些,和票据追索权以及其他的纠纷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可是,如果当事人是想要知道关于票据追索权的辩护理由的话,我们尚且都不清楚当事人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具体原因,没办法提供辩护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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