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一般应当包括哪些基本条款
合同的条款是合同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规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具体条文。合同的条款就是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权利义务,除法律规定的以外,主要由合同的条款确定。合同的条款是否齐备、准确,决定了合同能否成立、生效以及能否顺利地履行、实现订立合同的目的。
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比如买卖合同中买卖的是什么东西;(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此外,当事人还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但是,并不是说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缺了其中任何一项就会导致合同的不成立或者无效。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内容要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这些条款,但不限于这些条款。不同的合同,由其类型与性质决定,其主要条款或者必备条款可能是不同的。比如,买卖合同中有价格条款,而在无偿合同如赠与合同中就没有此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坚持合同的订立以对特定事项达成协议为条件,则在这些特定事项未达成协议前,合同不成立。如果当事人各方在订立合同时,有意将一项合同的内容留待进一步商定,则尽管这一项条款没有确定,也不妨碍合同的成立。
二、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指经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到每一个经济民法典律关系中,就是经济合同当事人确定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各项条款。
根据经济民法典的规定,经济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1)标的;(2)数量;(3)质量;(4)价款或者酬金;(5)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6)争议解决方式;(7)违约责任。此外,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经济合同的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当事人一方要求必须规定的条款,也是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属经济合同的主要内容。
《民法典》中有规定,签订合同的形式主要就是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及其他形式,而实际采取哪一种形式来签订,当事人需要自己来选择。不过为了避免之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建议最好采用书面的形式来签订,若日后发生了纠纷,有一份书面的合同也能在一定程度上保障自身利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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