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
依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和延长,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五条 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 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
保证债务具有从属性,主债务消灭从债务亦消灭。因此,主债务诉讼时效之届满,保证人据之可抗辩保证债务不复存在。由此,保证诉讼时效的中断应致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否则,如果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时,保证人据此主张免除保证债务,从而使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毫无意义。此外,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选择权,其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不致主债务时效中断有悖保证之意旨。
那么,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能否导致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最高院《规定》对此问题的规定因有保证责任期限约定与否而异,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不及于保证债务。如上所述,该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混同,此其一;其二,保证债务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若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当然致保证债务时效中断,则保证责任难以免除,不利于保护保证人;其三,该《规定》规定保证债务的中断与否与有无约定保证期限有关,于法理无据。
诉讼时效对需要进行诉讼的人是很重要的,如果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那么法院是部接受案件的,大家一定要把握住具体的时间。为了安全起效,大家一定要第一时间进行起诉处理。起诉的时候大家一定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交给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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