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性犯罪具体包括哪些种类
性犯罪的具体含义与分类
性犯罪,一种为了满足个人性需要,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是一种超出社会道德规范和法律允许范围的不正当性行为。性犯罪不是人自然本能的产物,而是随着私有制和男性对女性统治的产生而出现的一种社会现象。 性犯罪是以仅仅满足个人性欲望为目的,因而具有自私性。
性犯罪往往以暴力手段对妇女进行人身摧残,因而具有野蛮性。性犯罪也带有很强的腐蚀性,容易在青少年中传染蔓延使更多的人堕落并形成犯罪团伙。女性性犯罪者的腐蚀作用更为明显。性犯罪者往往具有劣根性,他们丧失了正常人的廉耻,形成了畸型的性体验和性意识,性心理已经兽化,所以很难从犯罪泥坑中自拔和被挽救。不应从生理学的角度对性犯罪做辩护。正常人都具有性的需要,但是在法律、道德和理智的制约下不会对任何异性都产生性行为动机。性犯罪者是在性生理需求基础上,通过畸型的性心理冲动来实施性犯罪的,因此性犯罪者的个体意识是进行性犯罪的直接原因。性犯罪者往往都是一些精神空虚,没有正确人生目标的人。他们根本不懂什么是真正的爱情,而是接受了庸俗低下的性观念,追求性享乐主义。
性犯罪者往往是一些道德情操低下,法制观念淡薄、意志薄弱并且智力相对低下的人。他们也往往是一些人格严重分裂的人,特别是那些有一定社会地位的性犯罪分子尤其如此。他们表面上是正人君子的形象,但内心是兽性的性心理,所以在人格上必然表现出虚伪性、欺骗性和两重性。
性犯罪是一种对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它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它不但给被害人带来肉体和精神上的巨大创伤,还会引起被害者家庭关系的紧张甚至破裂。性犯罪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秩序,使群众失去安全感,造成社会的恐慌心理。性犯罪还往往会成为其他犯罪行为的诱因,更是双重的罪恶。积极向上的社会风气对性犯罪具有抑制作用,腐朽堕落的社会风气则在无形中对性犯罪起着放任甚至激励的作用。各种色情文化的传播可以诱发一部分人的纵欲心理,成为性犯罪的温床。中国社会中存在的传统观念往往使被害人受到歧视,致使她们不敢大胆揭发犯罪行为,从而对性犯罪起到庇护作用。
(1)暴力型,如强奸、施虐等;
(2)胁迫型,即利用迷信、职权、威吓以强迫就范达到奸淫目的;
(3)淫乱型,即纠集成流氓团伙搞淫乱活动;
(4)引诱型,即欺骗不足14周岁的幼女满足性欲;
(5)利欲型,即参与卖淫勾当;
(6)错乱型,即犯罪主体智能低下、性变态或精神错乱造成性犯罪;
(7)戏耍型,即没有行使暴力奸污,但给对象造成严重身心损害。
性犯罪是一种源自人类生理需求的恶劣性质的犯罪,会给受害者极其严重的身心摧残。特别是尚处于生理发育旺盛时期的青少年,更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走上不归路。但是在中国社会当中,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被害者往往会受到歧视,都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改变这一个残酷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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