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没有给这位户主,可户主手里却有两栋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应该认可两栋房屋呢?
各位律师:
请问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国家有什么法律法规规定像现在有一个这样的情况,就是有户人家有两栋房屋,两栋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上是同一个人的名字,但在征收时他们说在以前国土局的档案里有给这户人家批新地基时的批条上注明了老房子是要拆迁的,但批条上没有这户人家的签名,也没有给这位户主,可户主手里却有两栋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应该认可两栋房屋呢?
建议咨询当地的房地部门。
各位律师:
请问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时,国家有什么法律法规规定像现在有一个这样的情况,就是有户人家有两栋房屋,两栋房屋的土地使用证上是同一个人的名字,但在征收时他们说在以前国土局的档案里有给这户人家批新地基时的批条上注明了老房子是要拆迁的,但批条上没有这户人家的签名,也没有给这位户主,可户主手里却有两栋房屋的土地使用证,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是不是应该认可两栋房屋呢?
建议咨询当地的房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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