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合同期中一条是这样的:
“甲方将店铺的一切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后的水费、电费、治安费、电话费、卫生费、管理费等一切费用由乙方按时缴交,不得拖欠。”
我就是不知,这样合同,租赁税算不算在内?在立合同时也没提过“租赁税”我也不知有这么个税(第一次开铺),可在办证时,房东说这是我要交的,他不会帮我交,我也没办法,我要办证,也就只有先交了三个月。他这样算不算有意隐瞒?我应不应交?
在以前的租赁税没交,合同过期了,我人还在边上开铺,没租的他的商铺了,他追究起来,合同还生效不?(也就是过了期的合同我还要不要去交以前没交的租赁税?)
位律师回复
没有约定的不用交。租赁税应由房东承担。
0条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