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
我在现在这家公司已经工作了快2年,签订的是劳动合同,合同是一年一签的。由于我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私自占用公司财物,被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由于我非常需要这份工作,公司同意再给我一次机会,但前提是只签订劳务合同。
请问:
1。我可以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期间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吗?或其他补偿?
2。如签订劳务合同,公司是否还应该为我缴纳社保?
急切希望你们的帮助!谢谢!
位律师回复
公司给你签名称为劳务合同的合同,但实际上还是和以前工作,管理等一样的话,你和公司之间还是形成的劳动关系,公司就还要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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