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有结果吗,劳动合同是和天津总公司签的,不是上海分公司,这个会有影响吗?
你好,李华平律师:
2004年7月到职,最近签订的一次劳动合同是2007年12月到2012年9月,合同中没有写明工作地点。2008年10月被公司从天津总公司调来上海分公司,没有变更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6月公司以不接受调换工作岗位(调部门)为由想解除合同,劳动者认为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解除,需支付2倍赔偿金,公司提出协商一致解除,支付1倍经济补偿,双方协商未果,公司表示不接受公司条件,就要将劳动者调回天津。
公司现在就是要胁,不签字同意协商一致,就不会解除合同,把人调回天津,这样的情况劳动者申请仲裁,会有结果吗?劳动合同是和天津总公司签的,不是上海分公司,这个会有影响吗?
从你的描述来看,确实对你不利。问题就在于上海分公司不解除你的合同,因为如果解除的话,那就涉嫌违法解除了。从总公司调来,未变更书面合同,实施上工作地点是变更了,那么协商变更工作地点的话,应当需要协商一致才可。至于仲裁地,你可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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