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从08年1月到09年4月1日吗,还是从05年5月28日算起?

是从08年1月到09年4月1日吗,还是从05年5月28日算起?,第1张

我是05年5月28日入职,工作至09年4月1日公司才和我签订了未来一年的合同,到现在也没为我办理社保,我月工资为1500元,如果现在我提出仲裁,有下列问题希望大家帮忙解答:1我的经济赔偿应如何计算,为多少(双倍工资部分)?2我的经济补偿金应为多少?3是否该付我代通知金?4我的养老金应为多少(市年平均收入17150元)5我的医疗保险金应为多少?6我的失业保险金应为多少(市为450每月标准)7请律师胜诉,律师费用是否该公司出?
问题补充:
我现在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求我的双倍工资部分如何计算,是从08年1月到09年4月1日吗还是从05年5月28日算起我的补偿金如何计算
请求能够详细解答{!谢谢{!

位律师回复

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施行,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律师费由你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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