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存在要按工作年限发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个别工龄满10年与一两年的有区别吗?
某单位下属有一自办托儿所,所有老师都是没有编制,一年一聘的合同职工,08年因政府统一规划,托儿所被拆,由于没有合适位置,且附近已有一所新的公办托幼所全面启动,因此决定不再办,且所有资产归为国有资产。
在这规划的1-2年过程中,早就通知各位老师,因具体拆迁不确定,最后一次合同终止时间是10月份,而事实在8月解散,8_10月份工资照发,另外又多发了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请问李大律师,这种情况下是否还存在要按工作年限发经济补偿金的问题,个别工龄满10年与一两年的有区别吗?
5年以上,5年半以下按5个半月计算经济补偿金;5年半以上,6年以下按6个月计算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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